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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快递到中国

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为海内外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从西班牙寄快递到中国,西班牙直邮进口到中国,西班牙保税进口服务,西班牙寄包裹到国内,西班牙跨境电商退件、国内保税仓备货及国内派送等服务。

从西班牙寄快递到中国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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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以上报价、时效仅作参考,准确报价请以客服实际报价单为准!
2、以上报价具有时效性,随季节变动或货物规格略有浮动,具体以东方联官方公告为准!
* 西班牙快递到中国需要多少钱?西班牙快递到中国要多久?可参考以上报价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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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班牙进口到中国发货须知

1.申报1000人民币以内海关认可的合理自用个人消费品,无需缴税,无需商业快件报关

2.申报超1000人民币的个人消费品或超合理自用标准的快件,以个人快件报关,无报关费;需照章征税。

3.商业用途进口快件无免征,申报低于2000人民币,我们可以代为申报,无报关费,需照章征税

4.商业用途进口快件,申报超2000人民币,需要正式报关,收费标准:1)代理报关费550;2)代理报关550人民币+买单500. 需照章征税

5.海关关税=(申报价值+运费+保险)X 关税税率(0-35%)

6.海关增值税=(申报价值+运费+保险费+关税)X13%

7.货物申报价值:海关要求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即市场流通价格。

进口化妆品报检流程
进口化妆品申报流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进口化妆品需领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领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均简称《批件》),未领取《批件》的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上销售;国家将对未领取《批件》而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国产特殊用途及进口化妆品进行处罚。所有进口化妆品(特殊及非特殊)销售前必须经中国国家卫生部备案批准(具体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手续流程准备样品/资料---送检---准备送审资料----申报---取得批件所需资料编辑(1)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 产品配方(3) 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4) 生产工艺及简图(5)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6)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 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8) 产品说明书(9) 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10)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11) 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12)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5相关条例2010年4月之后申报进口化妆品注册需提交哪些资料及要求:根据最新申报受理规定规定:1、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三)产品配方;(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2、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三)产品配方;(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3、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2)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3)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四)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七)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另附送审样品1件。4、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八)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5、以上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斐济海关禁止或限制进口的物品
斐济海关禁止或限制进口以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武器,弹药和其零配件
  鸟蛋
  乳制品,禽蛋,天然蜂蜜,动物来源的可食部分
  活的动物
  肉及食用杂碎
  天然或养殖珍珠
  宝石和贵重金属
  印刷书籍,报纸,图片和印刷业的其他产品
丹麦海关进口关税相关知识
  丹麦是欧盟成员国之一,总体上来说,丹麦属于采取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在贸易管制方面与欧盟各其它成员国基本上采取相同的措施与步骤。尽管欧洲共同体相对而言属于开放型市场,但对有些产品却有较大的进口限制,如对农产品、某些工业制成品、服装与纺织、钢铁等进口,就征收较高的进口消费税或者要求事先领取配额、许可证等。不过,丹麦 海关 的一些做法与欧盟其他成员各国相比,还是有自己的特色的。下面就丹麦 海关 的一些通关法律与规则做一介绍。
  一、进口关税
  丹麦对从欧盟外的第三国进口的大多数产品,关税在3%至20%之间。但丹麦对进口商品要统一征收增值税,税率是按入境时的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价加上其他费用的25%。丹麦还对下列商品征收消费税:香水、磁带录音机、酒精饮料、家用器具、汽油、机动车辆。此外,根据丹麦 海关 监管法的规定,对没有商业价值或商业价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样品,进口商可申请免税进口。
  为简化样品进口手续,丹麦接受临时进口许可证,允许过境的船运货物不卸货检查。根据惯例,丹麦允许广告材料免税入境。应当注意的是,任何人在向丹麦海关申报时,若不如实提供全部情况,或者谎报价格等,都将被罚款。各国商人如需事先了解关税情况,可将样品或详细介绍商品情况的样本说明、目录、照片等或其他文件寄给丹麦海关与税务总署(英文缩写:ToldSkat;地址:Tietgens Have,DK-2100 ,Copenhagen;电话:0045-35297300;传真:0045-35434720),以便了解丹麦海关的最新监管情况。
  二、进口报关单证
  1、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进口 单证 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出口商应将正副各一份商业发票直接寄给丹麦进口商。商业发票不需要领事认证和商会认证,但应包括发货人姓名、地址、货物的详细说明及按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的编号、净重、毛重、皮重,每种商品的 FOB (Free on Board)价或 CIF 价、出票日期、购货日期、付款条件、交货时间与地点,买卖双方约定的折扣及折扣性质的说明等。发货人应保证对发票内容的完整,做到准确无误。
  此外,还要注意,①运往法罗群岛及格陵兰岛的商品必须标明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并在发票结尾处声明:“经确认,发票是真实的和正确的签名”;②发票通常不规定要公证;③货物中混装有产地欧盟和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商品,应分别开具发票;④进口按价值交税的货物,但尚未买断或者是外国公司、工厂及其分支机构、代理、经纪人等进口,商品发票上必须声明发货时的市场价格,货物先按目前海关估价纳税,最终进口时按实际税值进行退补。
  2、提单
  根据丹麦加入的国际海洋运输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单(Bill of Lading)有三个作用,一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收货凭证;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通常需要一式三份。提单应具有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货物形状、运费和其他费用,全套提单页数,承运人收货日期及签字。应注意,提单内容应与发票及货物包装(裸装货物除外)相符。按照丹麦行业惯例规定,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出口商出口货物到丹麦需提交清洁的、已装船的并做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 海运 提单(Clean ,Order on Board Ocean B/L)。此外,丹麦在加入国际海洋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时强调,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空运货物用空运单(Airway bill);铁路运输货物需国际铁路货运单(Railway bill);邮政运输则需国际包裹单(Post Receipt)。所有运输 单证 均无需公证。
  3、商品流通证明
  * 丹麦
  一式二份的商品流通证明(Certification of Circulation)仅用于证明具有欧盟成员国国藉的船舶运抵丹麦口岸的鱼类产品具有欧盟特征。该证明由船长出运前在装运港填写,海关签发。
  * 法罗群岛
  商品流通证明有EUR1和EUR2两种格式。
  根据欧盟同丹麦政府和法罗群岛签署的协定中有关原产地规则,从1992年1月1日起,属于该规则中的产品可享受优惠制待遇,但所有运输方式都需具备下列一种商品流通证明:
  运送价值在一万德国马克以上的货物,使用流通证明表ERU1,它由出口商填定,海关签发;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运送价值在一万马克以内(包括一万马克)的货物,使用流通证明表ERU2,该证明由出口商填写,但无需海关签发。
  * 格陵兰岛
  商品流通证明ERU1和ERU2,只有在丹麦进口商要求时,出口商通常才提供,并由海关签发。
  4、保险单
  当买卖双方以价格 术语 CIF 或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成交时,丹麦的进口商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应做成以出口商为被保险人的抬头,并指定可以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在保险单上还要标明保险金额是以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而投保的险别则以丹麦保险协会(Danish Insurance Association)规定的最低险(通常是单独海损不赔责任险,英文是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为准。
  5、原产地证书
  丹麦海关对于进口其给予普惠制(GSP)国家的产品或者政府要求的特殊产品,在货物通关时,通常要求进口商出具由出口商提供的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书应使用通常格式,最常见的是Form A,并由当地公认的商会签发。一般需要两份给进口商,另提供一份交由当地商会存档。
  6、卫生证书
  丹麦农业部对土豆、植物、某此动物及畜产品的进口有卫生检疫规定,进口商对上述产品通常在合同或 信用证 中规定出口商需提供卫生证书(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此外,进口食品还必须符合丹麦的纯净标准。由于有关规定经常变化,所以稳妥的办法是事先向丹麦有关的政府部门或进口部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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