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标进出口公司,作为行业领先的电烤箱进口清关货代专家,我们专注于为全球各地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电烤箱进口解决方案。拥有多年实战经验的专业团队,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及各国海关政策,确保每一台电烤箱从海外到国内的旅程畅通无阻。
我们提供的服务涵盖了整个进口流程:从海外提货、订舱、国际运输、到港清关、检验检疫直至国内配送。我们利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实时追踪货物状态,确保货物安全、准时抵达。面对复杂的关税政策与法规要求,我们的清关团队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为您优化关税结构,节省成本,让电烤箱进口变得更加简单、透明。
选择派标物流,意味着选择了放心与省心。我们不仅提供一站式服务,更注重个性化需求,无论是大型商业厨房设备还是家用小型电烤箱,都能享受到量身定制的进口方案。我们致力于成为您最信赖的合作伙伴,携手共创美味生活新篇章。
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可以进口报关了
海关总署:自2018年7月25日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今日起可以在我国各地口岸港口报关申报了,但前提要求是必须要符合《进口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植物检疫要求》,其要求内容如下:
进口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植物检疫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产品
产自保加利亚境内的去壳向日葵Helianthus annuus L.籽粒。
二、生产设施要求
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生产加工企业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由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粮食部食品安全局(BFSA)推荐,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由BFSA检疫合格。
(二)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李属坏死环斑病毒 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番茄黑环病毒 Tomato black ring virus、番茄斑萎病毒 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烟草环斑病毒 Tobacco ringspot virus、向日葵茎溃疡病菌 Diaporthe helianthi、大丽花轮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三)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不得带有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须随附BFSA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
五、包装要求
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去壳葵花籽的品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的中文信息。
六、熏蒸要求
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去壳葵花籽中不带有活的昆虫和螨类,并随附熏蒸处理证书。熏蒸处理的温度、时间、药剂等信息在随附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运输工具要求
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洁,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八、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生产企业名单、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熏蒸药剂及方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如想知道葵花籽进出口报关代理可在我司网站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下方联系我们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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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植物检疫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产品
产自保加利亚境内的去壳向日葵Helianthus annuus L.籽粒。
二、生产设施要求
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生产加工企业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由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粮食部食品安全局(BFSA)推荐,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由BFSA检疫合格。
(二)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李属坏死环斑病毒 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番茄黑环病毒 Tomato black ring virus、番茄斑萎病毒 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烟草环斑病毒 Tobacco ringspot virus、向日葵茎溃疡病菌 Diaporthe helianthi、大丽花轮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三)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不得带有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须随附BFSA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
五、包装要求
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去壳葵花籽的品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的中文信息。
六、熏蒸要求
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去壳葵花籽中不带有活的昆虫和螨类,并随附熏蒸处理证书。熏蒸处理的温度、时间、药剂等信息在随附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运输工具要求
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洁,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八、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生产企业名单、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熏蒸药剂及方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如想知道葵花籽进出口报关代理可在我司网站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下方联系我们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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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申请检验办法
进口商品检验对我国进口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进口商品检验分为报验、检验、出证三个过程,向当地商检司报检需要提交合同、进口备案号、进口许可证、装箱清单、提单、报关报检委托书等资料。
一、进口报检形式
1、在口岸,对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予以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申请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凭国家商检机构“已接受报验”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
2、在货到目的地,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报验单位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然后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如果申请检验品质、规格,还须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提供成交小样;如需申请残损鉴定的,须提供《货物残损报告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单证;如需申请数量、重量鉴定的,还须提交发货人提供的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上述单证是检验、鉴定和判断责任方的依据。
3、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自行组织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地商检机构。加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保持现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二、检验检疫、出证
商检机构受理上述报验申请后,进行检验、出证。并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不予进口,由收、用货部门送订货公司办理对外索赔。
以进口食品为例,步骤如下:
1、港口接货准备单证向商检报检,商检审单后先放行通关再检验检疫。
2、海关征税放行后货物转到商检监管仓库,商检派人按一定比例抽样化验。检验检疫一般要15-20个工作日,货物在监管仓库不能提货,待出检验检疫报告后,合格提货自由销售,不合作不予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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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货到目的地,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报验单位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然后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如果申请检验品质、规格,还须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提供成交小样;如需申请残损鉴定的,须提供《货物残损报告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单证;如需申请数量、重量鉴定的,还须提交发货人提供的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上述单证是检验、鉴定和判断责任方的依据。
3、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自行组织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地商检机构。加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保持现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二、检验检疫、出证
商检机构受理上述报验申请后,进行检验、出证。并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不予进口,由收、用货部门送订货公司办理对外索赔。
以进口食品为例,步骤如下:
1、港口接货准备单证向商检报检,商检审单后先放行通关再检验检疫。
2、海关征税放行后货物转到商检监管仓库,商检派人按一定比例抽样化验。检验检疫一般要15-20个工作日,货物在监管仓库不能提货,待出检验检疫报告后,合格提货自由销售,不合作不予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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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清关:进口方便面中文标准制作详解
进口食品标签,说真的没你想象那么简单,你在购买包装食品时有关注过上面有哪些内容么?又有多少人知道食品标签的定义?食品标签的定义在我国GB 7718-2011中有明确规定: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物。
在我国所有进口食品均需附有相关的中文食品标签。进口食品标签中需包含的内容因产品而异,但其基本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原产国、配料表。例如:
一、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上的必须信息: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地)【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澳门、台湾)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在华责任单位信息,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营养成分表。
需要特殊标注和注意的地方:
1. 注明:油炸面或非油炸面
2. 如有调味料,其配料应该按照国标执行。原料若涉及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审核是否为我国禁止入境的动物源性产品。
3. 油炸面保质期不得少于50天,风干面不得少于90天。
二、食品添加剂: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 最大使用量: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3. 最大残留量: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4. 国际编码系统 ( INS ):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A.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B.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C.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三、营养强化剂:参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营养强化剂: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2.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1)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3)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4)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5) 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3.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1) 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四、运输:运输时应外加纸箱、木箱等包装物。
在我国所有进口食品均需附有相关的中文食品标签。进口食品标签中需包含的内容因产品而异,但其基本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原产国、配料表。例如:
一、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上的必须信息: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地)【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澳门、台湾)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在华责任单位信息,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营养成分表。
需要特殊标注和注意的地方:
1. 注明:油炸面或非油炸面
2. 如有调味料,其配料应该按照国标执行。原料若涉及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审核是否为我国禁止入境的动物源性产品。
3. 油炸面保质期不得少于50天,风干面不得少于90天。
二、食品添加剂: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 最大使用量: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3. 最大残留量: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4. 国际编码系统 ( INS ):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A.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B.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C.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三、营养强化剂:参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营养强化剂: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2.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1)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3)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4)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5) 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3.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1) 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四、运输:运输时应外加纸箱、木箱等包装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