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从俄罗斯邮寄到中国的包裹,其运输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物流方式、天气条件、节假日安排等。东方联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如果采用国际快递服务,如DHL或EMS,包裹的运输时间大约在5至7天左右;而如果选择邮政系统的平邮服务,则可能需要10天至两周的时间。当然,这些数字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可能会因不可预见的因素而有所变动。
为了确保包裹能够安全、迅速地到达,东方联进出口公司还会提供详细的物流跟踪信息,让发件人和收件人都能实时掌握包裹的最新动态。此外,公司还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物流解决方案,无论是加急服务还是特殊包装要求,都能得到满足。
从俄罗斯邮寄到中国的包裹,其所需时间虽受多重因素影响,但东方联进出口公司的专业服务,无疑为这一旅程提供了速度与保障。在未来,随着物流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中俄之间的物流时效将会更加快捷,为两国人民带来更多的便利与惊喜。
2019第76号关于海关总署公布中国和俄罗斯进口出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布中国与俄罗斯签署《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中国及俄罗斯禽肉相互开展贸易公告,跟着小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需求进口报关的就选东方联进出口物流有限公司。服务热线 400-600-8932
根据中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准予符合《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中国及俄罗斯禽肉相互开展贸易。
附件内容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出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出口的禽肉是指冷冻禽肉(去骨和带骨)以及胴体、部分胴体和副产品,不包括羽毛。副产品具体为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肾、冷冻鸡胗、冷冻鸡头、冷冻鸡皮、冷冻鸡翅(不含翅尖)、冷冻鸡翅尖、冷冻鸡爪、冷冻鸡软骨。
三、生产企业的要求
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应获得双方主管部门注册,获准出口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批准日期将在双方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繁殖、出生并饲养在中国和俄罗斯境内经认可未感染禽流感、新城疫的非疫区。
2.来自过去12个月未因发生中国和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兽医规定中提及的传染病和寄生虫而实施隔离检疫或限制活动的区域。
(二)进出口禽肉要求。
1.未在出口加工用的活禽上使用任何禁用或有害的兽药、添加剂。
2.按照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屠宰禽肉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3.兽药残留、杀虫剂或环境污染物不超过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限量。
4.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消费。
五、包装要求
1.用于出口的冷冻禽肉应由生产企业使用符合食品法典规定的全新材料进行包装。
2.内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及生产批号。外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和加工企业的储存条件,并施加主管部门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预包装肉类的标签应符合进口国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准及规定。
六、证书要求
每批出口禽肉应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运输要求
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禽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施加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在随附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广东东方联进出口物流有限公司一家专业为全球企业和个人提供国际进出口物流的高端物流服务企业。最为专业的进口报关行,要找进口报关行欢迎来电,服务热线 400-600-8932
做外贸需要了解的原产地证都在这里
文章导读:“原产地证”用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具体概念我这里就不说太多,就整理些俗语,原产地证是一般贸易进出口的“经济国籍”报关必不可少,也是我们用于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一般产地证(C/O)
一般原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任何国家都可以做CO。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二、惠国税率原产地证(FORM A)
FORM A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世界给予我国优惠的国家有38个(也就是说,只有出口到这些国家才做F/A):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三、东盟优惠原产地证(FORM E)
FORM E 是中国-东盟自贸区使用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目前,我国对外签发FORM E证书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国。FORM D 是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D等于FORM E,一般国外喜欢叫FORM D)
四、中-智利原产地证(FORM F)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单个中国—智利自贸区FORM F原产地证书。
五、中国与巴基斯原产地证(FORM P/FTA)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P/FTA)。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六、〈亚太协定〉优惠原产地证(FORM M)
《〈亚太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M)。可以签发《亚太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等3个国家,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0%到30%不等。
七、欧盟纺织品产地证(C/O FOR TEXTILE PRODUCTS)
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全称是 CERTIFICATE OF ORIGIN(TEXTILE PRODUCTS),简称也是C/O,为了和一般的C/O区别,你可以说C/O FOR TEXTILE PRODUCTS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是针对出口欧盟国别的纺织类出具的产地证,是在贸工局机构申请。
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填写材料及内容:
1. 填写好的产地证内容格式文件;
2. 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3. 原产地证书的内容:
(1)进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2)运输方式及航线;
(3)商品唛头和编号;
(4)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5)证明文字等。
原产地证注意三大核心
1.真实性。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因此,证明行为人,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础。
2.合法性。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
3.准确性。签证行为人应对货物原产地的鉴定程序是准确和规范的。按照签证程序的基本要求,完成签证程序。
注意: 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除审核有关资料外,还有权到制造或加工申请签证货物的工厂了解货物的生产程序和货物的成份。对申领原产地证的货物有疑问时,对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有权拒签原产地证。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流程和规定,防止无法通过认证,或是延误时间,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原产地证明填制说明
第1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运输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注意装运港必须在中国境内。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NO MARK(N/M)。此栏不得留空。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量。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
第8栏:商品编码
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定,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最早为同日。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
一、一般产地证(C/O)
一般原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任何国家都可以做CO。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二、惠国税率原产地证(FORM A)
FORM A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世界给予我国优惠的国家有38个(也就是说,只有出口到这些国家才做F/A):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三、东盟优惠原产地证(FORM E)
FORM E 是中国-东盟自贸区使用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目前,我国对外签发FORM E证书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国。FORM D 是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D等于FORM E,一般国外喜欢叫FORM D)
四、中-智利原产地证(FORM F)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单个中国—智利自贸区FORM F原产地证书。
五、中国与巴基斯原产地证(FORM P/FTA)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P/FTA)。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六、〈亚太协定〉优惠原产地证(FORM M)
《〈亚太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M)。可以签发《亚太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等3个国家,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0%到30%不等。
七、欧盟纺织品产地证(C/O FOR TEXTILE PRODUCTS)
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全称是 CERTIFICATE OF ORIGIN(TEXTILE PRODUCTS),简称也是C/O,为了和一般的C/O区别,你可以说C/O FOR TEXTILE PRODUCTS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是针对出口欧盟国别的纺织类出具的产地证,是在贸工局机构申请。
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填写材料及内容:
1. 填写好的产地证内容格式文件;
2. 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3. 原产地证书的内容:
(1)进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2)运输方式及航线;
(3)商品唛头和编号;
(4)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5)证明文字等。
原产地证注意三大核心
1.真实性。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因此,证明行为人,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础。
2.合法性。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
3.准确性。签证行为人应对货物原产地的鉴定程序是准确和规范的。按照签证程序的基本要求,完成签证程序。
注意: 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除审核有关资料外,还有权到制造或加工申请签证货物的工厂了解货物的生产程序和货物的成份。对申领原产地证的货物有疑问时,对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有权拒签原产地证。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流程和规定,防止无法通过认证,或是延误时间,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原产地证明填制说明
第1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运输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注意装运港必须在中国境内。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NO MARK(N/M)。此栏不得留空。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量。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
第8栏:商品编码
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定,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最早为同日。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
进境动植物及其他食品进口清关申报需要提交哪
进出境的动植物产品进口申报时,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还需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哪些食品进口清关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3、办理不同产品,还需具备相应资质,如进口食品类产品需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粮谷类产品需完成进境粮食加工企业备案等。
下面我们来说说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流程
一、进口产品前查询准入
查询网址:http://www.gaccfoodsafe.com/index.aspx
二、资质备案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需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填写真实信息,并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网址:http://ire.customs.gov.cn/
三、登录系统
在“互联网+海关 ” 登录,并在进出口食品 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页面跳转如下图,选择IC卡登录或账号登录。
网上提交申请表
过境动植物及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哪些食品进口清关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3、办理不同产品,还需具备相应资质,如进口食品类产品需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粮谷类产品需完成进境粮食加工企业备案等。
下面我们来说说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流程
一、进口产品前查询准入
查询网址:http://www.gaccfoodsafe.com/index.aspx
二、资质备案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需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填写真实信息,并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网址:http://ire.customs.gov.cn/
三、登录系统
在“互联网+海关 ” 登录,并在进出口食品 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页面跳转如下图,选择IC卡登录或账号登录。
网上提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