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派标进出口公司秉承“互利共赢、共谋发展”的理念,致力于搭建中加两国间的贸易桥梁。我们专注于从加拿大进口各类机械设备,以满足我国工业生产的多元化需求。
派标进出口公司,成立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潮之中,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的团队力量,已发展成为业内知名的企业。我们与加拿大众多知名机械设备制造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进口服务。
以下是我们的业务简介:
一、进口产品类别丰富
派标进出口公司从加拿大引进的机械设备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机械、建筑设备、矿山机械、化工设备、食品加工机械等。这些设备以其高品质、高性能、高效率闻名于世,为我国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理念。
二、严格把控质量
我们深知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因此对进口的机械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把控。从设备选型、采购、运输到售后服务,我们都遵循严格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每一台设备都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专业团队服务
派标进出口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我们的团队精通中加两国语言,了解两国法律法规,能够为您解决进口过程中的各种难题。同时,我们还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四、高效物流配送
我们与国内外多家物流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为您提供安全、快速、高效的物流配送服务。从加拿大到中国,我们都能确保机械设备按时、完好地送达目的地。
五、贴心定制方案
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派标进出口公司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需求,为您量身打造进口方案,助您顺利实现业务拓展。
展望未来,派标进出口公司将继续秉承“专业、诚信、共赢”的企业精神,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我们期待与您携手共创美好未来,共同谱写中加贸易的新篇章!
诚挚欢迎广大客户垂询、洽谈合作,让我们共同开启中加贸易的新征程!
派标进出口公司
竭诚为您服务!
中国是一个很重视饮食的国度,国内千家万户的家中不仅仅有着各具特色的美食,他们对于外来食品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多,而红酒也逐渐成为了生活质量的一个指标。很多人喜欢在餐后喝一点红酒,这样不仅仅有助于促进消化,有利身体健康,还能够体味红酒本身所具有的香醇。正是这种庞大的需求,让进口红酒逐渐变成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
派标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口报关,开通香港进口专线,红酒、饼干、食用油类在香港接货,散货拼柜后深圳、东莞进口报送。在为国内广大企业客户提供物流运输的同时,也跟海内外的红酒酿造商达成了全面的合作协议,除为他们提供直达的货物运输服务外,还代理了他们在中国境内的红酒销售服务,从而赢得了这些具有百年历史的红酒销售商们的信赖。
在商机面前,有很多企业都跃跃欲试,想要分一杯羹。但是事实上,进口红酒需要很多方面的准备,尤其是进口报关这一块,不仅要提前准备好报关单证、卫生许可证明,还要满足客户时效性。而派标进出口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一向是走在国际物流企业前列的,通过将国内外红酒贸易商商连接起来,建立全球代理运输网络,减少中间环节,节省进口成本,促使进口红酒更加便利,让代理商经销商在酒的海洋里乘风破浪,游刃有余!
一、提前“申报”与“换单”
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政策
①鼓励企业在确认舱单传输后、货物抵港前,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办理相应手续,非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
②对非由企业主观故意引起且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的其他问题,可酌情调整海关管理措施。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进口集装箱货物“提前换单”政策
①进口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代理企业,在确认舱单信息后,通知企业分别办理费用结算、提单换提货单、集装箱放箱等手续。
②外高桥港试点实施出口“提前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或“运抵申报”。企业在确认预配舱单传输后,可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
二、单证方面的改革及简化
①简化申报单证手续,进口申报时,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出口申报时,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发票、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②全面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网上申报,推广企业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
③自2019年2月14日起,上海口岸各船公司全面停止发放纸质设备交接单,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IR)在船公司、码头、堆场、集卡之间的全流程无纸化流转。
④在港口和船公司之间,加快推行提货单电子化流转,到年底,基本实现提货单无纸化。
三、整理及优化上海口岸清关流程改革内容如下:
①提高集卡进出港预约平台的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出口集装箱预约进港业务应用,不断提升集卡进出港预约率、兑现率。
②加快外高桥港区智能卡口建设,加快港区查验场所改造,推动码头吊装设备技术升级和信息共享。
③加快船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建设,加快集装箱堆场提还箱作业手续电子化进程,推进船公司及其代理、集装箱堆场等作业环节费用电子支付。
④公布港口作业、船公司及其代理业务受理作业流程、作业时限标准,公开服务项目的“5+2天”“7×24小时”和“预约制”等方面服务承诺。
四、上海口岸进口清关基本费用有所降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港口、船公司、集装箱堆场、查验场站、中介代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各类经营服务主体公开其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清单内容如下:
落实口岸降费目标。落实货物港务费降15%、保安费降20%的政策,推动港口企业进一步降低搬移费10%。推动船公司将港口作业包干费降费效应传导到进出口收发货人,相应下调THC和减并部分文件类附加费。
持续推动代理作业环节降费。对港口、船公司等物流作业无纸化水平提升和海关检验检疫通关作业系统全面融合而减少的办事环节,船代、货代、报关代理、陆上运输、堆场等环节的经营者,相应合并、调减相关费用标准,并不得搭车收费、加价收费。
最后为提升我国国际贸易及口岸服务水平,对海关监督、价格监督检查及举报反馈机制:海关(12360)、市场监管(12315)、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400-821-2199)、港口(021-65350038)、船公司等热线电话服务作用,试点推进重点行业“监管+供应链”信息服务,营造良好国际贸易营商环境服务。
医疗器械定义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分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2017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所附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有源手术器械、无源手术器械等22个子目录,列举品名举例6万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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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在检验前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检验前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并由海关总署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要求进行预审。必要时,海关总署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国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海关总署作特殊处理。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实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海关商品编号9018章下的旧的医疗、外科、手术、牙科或兽医用的仪器或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旧医疗器械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禁止进口。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
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海口海关实施法定检验。
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三、问题解答
Q:如何确定其是否为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相关医疗器械如与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则不属于未注册医疗器械;如不一致,则不属于获准注册医疗器械。
Q:我司拟进口医疗器械用于科研测试,请问是否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产品可不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进口不需药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你公司要如实申报,海关对于申报为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进口医疗器械严格核查其真实用途,发现其违规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退运或销毁。
Q:我司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结构及组成附页”中产品零部件未标明具体规格型号信息,请问相关进口医疗器械零部件是否属于注册证涵盖范围?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对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标明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信息的,则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对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进行限定。零部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登载信息的,可属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涵盖范围。
Q:我司拟进口心脏起搏器,可以在广州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吗?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目前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海口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