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作为业界领先的电动牙刷进口清关货代专家,我们专注于为全球各地的个人护理品牌及零售商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动牙刷进口解决方案。在快节奏的商业环境中,我们深知时间与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致力于简化繁琐的清关流程,确保您的产品能够迅速、安全地进入市场。
我们的服务涵盖了从海外提货、国际运输、报关代理、检验检疫到国内配送的全链条服务。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精通各国贸易法规及海关政策,能够精准应对各类清关挑战,有效避免延误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我们利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实现货物全程可视化跟踪,让客户随时掌握货物动态,安心无忧。
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不仅是一个服务提供者,更是您拓展市场、优化供应链的可靠伙伴。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能助力您的电动牙刷业务在国内市场赢得先机,共同开创美好未来。选择东方联,开启您的顺畅进口之旅!
清关公司必经海关四大环节
什么是报关?怎么报关?怎么学习?—下连问三个问题我(东方联清关公司)真不知道怎么回答了!
简单的说下什么是报关?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
一般客户把货物交予我(清关公司)向海关报关都会经过四大环节: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申报
1、申报资格:必须是经海关审核注册的专业报关公司、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及其报关员。
2、申报时间 :
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出境之日14日内,逾期申报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万分之五。
出口货物: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
3、申报地点:进出境地、转关地、指定地点
4、申报单证:
基本单证:
商业发票 装箱单
提单、运单、包裹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减免税证明书 特殊单证
配额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商检、动植检、药检等检验报告书 ;
预备单证:
贸易合同、原产地证、产地证(C/O)、普惠证(F/A、)、授权书
查验
1、查验的概念:海关查验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员的申报后,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以确定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格是否与报关单所列一致。
A、核实单货是否一致。
B、发现无证进出问题和走私、违规、逃漏税等问题。
C、保证关税的依率征收。
2、查验地点: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其他海关监管场场所。
3、查验方法:彻底检查、抽查、外形查验 ,
征税
1、进口无税价格=(离岸价FOB+运费+保险+杂费)/1—保险费率 ,
2、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
放行:
放行是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环节。
以上就是报关的全部环节了,接下来你只需了解如何搞定运输即可,你想了解更多有关进出口清关运输相关内容详情登录: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 东方联清关公司欢迎你!
简单的说下什么是报关?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
一般客户把货物交予我(清关公司)向海关报关都会经过四大环节: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申报
1、申报资格:必须是经海关审核注册的专业报关公司、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及其报关员。
2、申报时间 :
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出境之日14日内,逾期申报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万分之五。
出口货物: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
3、申报地点:进出境地、转关地、指定地点
4、申报单证:
基本单证:
商业发票 装箱单
提单、运单、包裹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减免税证明书 特殊单证
配额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商检、动植检、药检等检验报告书 ;
预备单证:
贸易合同、原产地证、产地证(C/O)、普惠证(F/A、)、授权书
查验
1、查验的概念:海关查验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员的申报后,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以确定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格是否与报关单所列一致。
A、核实单货是否一致。
B、发现无证进出问题和走私、违规、逃漏税等问题。
C、保证关税的依率征收。
2、查验地点: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其他海关监管场场所。
3、查验方法:彻底检查、抽查、外形查验 ,
征税
1、进口无税价格=(离岸价FOB+运费+保险+杂费)/1—保险费率 ,
2、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
放行:
放行是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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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清关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一、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定义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分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2017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所附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有源手术器械、无源手术器械等22个子目录,列举品名举例6万余个。
广州海关所属越秀海关关员正在监管进口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二、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在检验前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检验前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并由海关总署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要求进行预审。必要时,海关总署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国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海关总署作特殊处理。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实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海关商品编号9018章下的旧的医疗、外科、手术、牙科或兽医用的仪器或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旧医疗器械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禁止进口。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
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海口海关实施法定检验。
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三、问题解答
Q:如何确定其是否为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相关医疗器械如与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则不属于未注册医疗器械;如不一致,则不属于获准注册医疗器械。
Q:我司拟进口医疗器械用于科研测试,请问是否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产品可不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进口不需药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你公司要如实申报,海关对于申报为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进口医疗器械严格核查其真实用途,发现其违规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退运或销毁。
Q:我司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结构及组成附页”中产品零部件未标明具体规格型号信息,请问相关进口医疗器械零部件是否属于注册证涵盖范围?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对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标明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信息的,则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对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进行限定。零部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登载信息的,可属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涵盖范围。
Q:我司拟进口心脏起搏器,可以在广州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吗?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目前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海口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医疗器械定义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分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2017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所附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有源手术器械、无源手术器械等22个子目录,列举品名举例6万余个。
广州海关所属越秀海关关员正在监管进口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二、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在检验前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检验前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并由海关总署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要求进行预审。必要时,海关总署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国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海关总署作特殊处理。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实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海关商品编号9018章下的旧的医疗、外科、手术、牙科或兽医用的仪器或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旧医疗器械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禁止进口。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
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海口海关实施法定检验。
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三、问题解答
Q:如何确定其是否为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相关医疗器械如与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则不属于未注册医疗器械;如不一致,则不属于获准注册医疗器械。
Q:我司拟进口医疗器械用于科研测试,请问是否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产品可不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进口不需药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你公司要如实申报,海关对于申报为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进口医疗器械严格核查其真实用途,发现其违规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退运或销毁。
Q:我司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结构及组成附页”中产品零部件未标明具体规格型号信息,请问相关进口医疗器械零部件是否属于注册证涵盖范围?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对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标明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信息的,则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对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进行限定。零部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登载信息的,可属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涵盖范围。
Q:我司拟进口心脏起搏器,可以在广州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吗?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目前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海口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进口报关流程以及基本要素,香港进口报关专线以及注意事项
一、进口报关基本要素
检查物流规范:各国的进出口规则不尽不同。确保您完全知晓您的装运起运国以及目的国的许可制度、特殊条款和受限、禁止货物。
准备文件:若您想要避免货物入境时遭遇耽搁,提前获取规定的文件则非常关键。确保将所有必需信息录入您的商业发票,用以指导海关当局对您的装运物进行分类和处理。
了解关税和税项:国际货运常常需支付进口关税,但这并不意味着您的货物得由海关扣留。这是因为按照目的地和货物价值,费用并不相同,请务必确保完全了解您或收货人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进口报关查验现场
二、进口报关基本流程
我司可为客户提供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和缴纳进口税的代理服务。进口报关分为一般贸易进口和进料加工企业的进口这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进口报关程序分为申报、纳税、查验及放行。
1 申报
目前,海关接受申报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口头申报、书面申报及电子数据交换申报,其中以后两种申报形式为主。
2 纳税
在收到海关的税款缴纳证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口税款。我国《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纳税期限的规定与出口货物的相同,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CIF价格为完税价格。CIF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在海关出具税单后,由客户直接交纳或由我司代为交纳税金。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汇率和税率征税。
3 查验
海关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包括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对所申报的进口货物进行检查,以核对单物是否相符。海关查验时,我司将派人到现场协助海关工作。
4 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申报、查验货物,并在客户缴纳税费后,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必须凭海关签印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或发运进口货物。未经海关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更多进口问题: 进口资质、进口流程、进口单证、进口费用
更多进口案例:食品类、设备类、化学危险品类、化妆品类、日用品类
?三、进口报关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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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包税进口报关
香港进口报关资料:A.品名 B.产地 C.重量 D.体积 E.货值 F.包装;部分货物还需要提供图片、用途、卫生检疫证等。
香港进口物流路线:世界各地->香港->深圳/广州->全国各地 (本公司在香港有独立仓库,可代收货、整理,包装等)
香港进口清关时效:中港快件进口3~5天;海运拼柜和整柜进口12~15天。
香港包税进口费用:根据产品品名、货值、重量、体积收费(包税、包清关、包运输、包送货上门),详情请咨询我司在线客服,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适合于采用香港快件报关进口的情况:
1、小件散货、少量货样和广告品等;
2、缺乏某些单证(比如没有3C认证)的各种产品;
3、来不及办理贸易报关通关手续的紧急货(工厂生产材料,机器设备,配件);
4、想节省成本、而又不需要增值税票的各种产品;
5、个人自用物品。(无须提供报关资料);
6、特殊物品国际快递(如:鲜货,食品,药品);
7、加工贸易合同中指标不足,或合同未及时批下来,而又急需要进口的货物;
8、货物进出口代理(代办进出口一切手续)。
香港包税进口业务中需要注意事项:
1、在贸易进口过程中,客户要提供真实进出口货物品牌、型号、产地、用途;
2、法定需商检货物还需提供代理报检委托书,无木质包装声明以及特殊产品商检规定需提供的证书;
3、货物发票,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特殊情况海关规定需提供的单证、说明材料,个别货样提供详细说明及图片。
4、不是所有货物都可以通过快件方式进口或香港包税方式进口,对被国家列入禁止进口的货物我司不予承运;
5、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对易碎品、液体、仪器仪表、机器设备、家私家电、电子设备等物品,外包装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如打木架、木箱等),内包装要有防震防压的填充物(如海棉、泡沫等),且货物外包装须标有易碎标志和方向箭头;
6、在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查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查验时将会打开产品包装,甚至提取货样,对于不能打开包装的,请一定事先申明;
7、国家规定快件包税进口通关的查验率在10%以内,查验时个别货物通关时间将会延长3-5个工作日,对此请您给予理解。
——END——
相关词:进口报关流程 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香港?进口报关
检查物流规范:各国的进出口规则不尽不同。确保您完全知晓您的装运起运国以及目的国的许可制度、特殊条款和受限、禁止货物。
准备文件:若您想要避免货物入境时遭遇耽搁,提前获取规定的文件则非常关键。确保将所有必需信息录入您的商业发票,用以指导海关当局对您的装运物进行分类和处理。
了解关税和税项:国际货运常常需支付进口关税,但这并不意味着您的货物得由海关扣留。这是因为按照目的地和货物价值,费用并不相同,请务必确保完全了解您或收货人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进口报关查验现场
二、进口报关基本流程
我司可为客户提供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和缴纳进口税的代理服务。进口报关分为一般贸易进口和进料加工企业的进口这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进口报关程序分为申报、纳税、查验及放行。
1 申报
目前,海关接受申报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口头申报、书面申报及电子数据交换申报,其中以后两种申报形式为主。
2 纳税
在收到海关的税款缴纳证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口税款。我国《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纳税期限的规定与出口货物的相同,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CIF价格为完税价格。CIF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在海关出具税单后,由客户直接交纳或由我司代为交纳税金。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汇率和税率征税。
3 查验
海关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包括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对所申报的进口货物进行检查,以核对单物是否相符。海关查验时,我司将派人到现场协助海关工作。
4 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申报、查验货物,并在客户缴纳税费后,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必须凭海关签印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或发运进口货物。未经海关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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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进口案例:食品类、设备类、化学危险品类、化妆品类、日用品类
?三、进口报关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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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包税进口报关
香港进口报关资料:A.品名 B.产地 C.重量 D.体积 E.货值 F.包装;部分货物还需要提供图片、用途、卫生检疫证等。
香港进口物流路线:世界各地->香港->深圳/广州->全国各地 (本公司在香港有独立仓库,可代收货、整理,包装等)
香港进口清关时效:中港快件进口3~5天;海运拼柜和整柜进口12~15天。
香港包税进口费用:根据产品品名、货值、重量、体积收费(包税、包清关、包运输、包送货上门),详情请咨询我司在线客服,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适合于采用香港快件报关进口的情况:
1、小件散货、少量货样和广告品等;
2、缺乏某些单证(比如没有3C认证)的各种产品;
3、来不及办理贸易报关通关手续的紧急货(工厂生产材料,机器设备,配件);
4、想节省成本、而又不需要增值税票的各种产品;
5、个人自用物品。(无须提供报关资料);
6、特殊物品国际快递(如:鲜货,食品,药品);
7、加工贸易合同中指标不足,或合同未及时批下来,而又急需要进口的货物;
8、货物进出口代理(代办进出口一切手续)。
香港包税进口业务中需要注意事项:
1、在贸易进口过程中,客户要提供真实进出口货物品牌、型号、产地、用途;
2、法定需商检货物还需提供代理报检委托书,无木质包装声明以及特殊产品商检规定需提供的证书;
3、货物发票,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特殊情况海关规定需提供的单证、说明材料,个别货样提供详细说明及图片。
4、不是所有货物都可以通过快件方式进口或香港包税方式进口,对被国家列入禁止进口的货物我司不予承运;
5、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对易碎品、液体、仪器仪表、机器设备、家私家电、电子设备等物品,外包装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如打木架、木箱等),内包装要有防震防压的填充物(如海棉、泡沫等),且货物外包装须标有易碎标志和方向箭头;
6、在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查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查验时将会打开产品包装,甚至提取货样,对于不能打开包装的,请一定事先申明;
7、国家规定快件包税进口通关的查验率在10%以内,查验时个别货物通关时间将会延长3-5个工作日,对此请您给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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