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标进出口公司,作为行业领先的HIFI音响进口清关货代专家,我们专注于为音乐爱好者与专业音响设备供应商搭建一座无缝对接的桥梁。深知每一件高端音响设备背后承载的艺术价值与技术匠心,我们致力于提供高效、安全、专业的进口清关服务。
我们的服务涵盖了从海外厂家提货、国际运输、海关申报、到国内配送的全链条解决方案。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对国际贸易法规的深刻理解,我们能够精准导航复杂的关税政策与进口流程,确保您的HIFI音响快速、顺利地进入中国市场,让美妙音符跨越国界,无缝抵达每一位追求极致听觉体验的用户身边。
选择派标物流,意味着选择了放心与省心。我们以客户为中心,定制化服务方案,无论是限量版发烧级器材,还是商业用途的专业音响系统,都能在我们的精心策划下,实现成本优化与时间效率的最大化。派标进出口公司,用专业成就每一次声音的完美传递,让世界顶级音响的每一次响动,都成为您耳边最动人的乐章。
深圳食品进口清关高温烤验下保通关
深圳清关公司代理食品进口清关,坚持在高温下忙碌,忍受着烈日的炙烤,任汗水湿透衣背只为将进口食品安全送到客户手中。
在深圳蛇口监管区内,东方联报关员配合海关将进口食品逐一开箱,金属集装箱内挥汗如雨,一会儿就打湿衣服,滴湿报关单。
监管区内堆满待查货物,海关人员加班加点一大早开始整天的忙碌。查验区虽有遮阳大棚,但烈日下温度接近40度,查验人员携带防暑降温的药品,坚守岗位确保货物顺畅通关。
炎夏热浪烤验着每个人的体力和耐力,但食品安全关系人们健康,海关严把监管职能,在提升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始终将安全放在第一位。高温下不仅衣服被汗水浸透,海关监管记录往往也被浸湿,忙碌的身影成了查验场地最美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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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包装为什么有中文字样?
相信许多朋友购物都会发现进口食品外包装上面印有中文字样或贴有中文标签,以为这是中国国内罐装的,不是进口食品。
其实各位误会了,《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因此,以中国为目标市场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必须张贴符合我国法律、相关法规的中文标签才能销售。
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标签中所列成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报检时提供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口及销售时所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通过食品中文标签,不仅利于进口食品监管,还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方便对进口食品安全追踪。所以,购买进口食品,首先查看中文标签,那些没有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极有可能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哦,一定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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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标进出口物流可提供将货物从企业/工厂运至买家指定仓库的所有中间环节服务,具体包括本地拖车、报关、海运(整柜、散货或空运)、目的港清关、派送等。此外,根据不同贸易方式需求可做DDP/DDU/LDP, 专业外贸团队,集约化运作,为您节省更多。
8月起,进出境清关新规已开始实施了
8月为新的开始已拉开序幕,有些东西也可以清淡描写,风霜雪雨来临时,忽略最负面的自己,承载着生命里的刀光剑影向前冲,心的开始,新的征程,你准备好了吗?
一、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等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调整和修改;新增了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4种单证格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四、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有关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六、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
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发布公告明确: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公告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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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等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调整和修改;新增了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4种单证格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四、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有关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六、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
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发布公告明确: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公告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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