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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2022-06-29

清关进出口税则中关务心机很重隐藏更深


清关进出口税则中关务心机很重隐藏更深

 


案例重现:2015年11月23日,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委托xx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1艘快艇船体(旧),报关单号为310120151019937962,申报商品编码为8903990090,申报C&F总价19722美元。经查,上述快艇船体(旧)属于重点旧机电产品,申报时需提供进口许可证,但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交该许可证。

当事人进口快艇船体(旧),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进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分析:
根据2016年进出口税则中该税号8903990090海关监管条件栏未显示任何监管条件,如下图,那么为什么该行政处罚内容显示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呢?


本海关政处罚案例中进口的旧的快艇船体,申报的商品编码8903990090,是被列入到《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中的第十一类的船舶类的商品。虽然税则中的海关监管证件未进行对应标注代码“1”,但是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2008年第5号令(关于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要求,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企业应办理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件进行申报。

由于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1”未在税则中对显示,企业关务很容易疏忽,存在极大的违规风险。因此在进口机电产品时以及其他特殊类商品时,需要谨慎对待没有海关监管条件的税号。同时也可以抽空多学习海关总署网双公示栏目中的行政处罚案例,吸取经验,防患于未然。 避免因漏办进口许可证而造成违规行为的发生。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在海关官网上有,这里就不再次发出来了,内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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