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澳大利亚进口到中国的运费
澳大利亚到中国 | 计费重量 | 基本运费 | 燃油费 | 时效(工作日) | 追踪 | 支持带电 | 总费用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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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dExCn-IP | 0.5 KG | 231.78 | 75.33 | 2-3 | 是 | 是 | 307.11 | 立即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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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dExCn-IE | 5 KG | 543.35 | 176.59 | 3-5 | 是 | 是 | 719.93 | 立即下单 |
备注 | 1、以上报价、时效仅作参考,准确报价请以客服实际报价单为准! 2、以上报价具有时效性,随季节变动或货物规格略有浮动,具体以东方联官方公告为准! |

从澳大利亚进口到中国发货须知
1.申报1000人民币以内海关认可的合理自用个人消费品,无需缴税,无需商业快件报关
2.申报超1000人民币的个人消费品或超合理自用标准的快件,以个人快件报关,无报关费;需照章征税。
3.商业用途进口快件无免征,申报低于2000人民币,我们可以代为申报,无报关费,需照章征税
4.商业用途进口快件,申报超2000人民币,需要正式报关,收费标准:1)代理报关费550;2)代理报关550人民币+买单500. 需照章征税
5.海关关税=(申报价值+运费+保险)X 关税税率(0-35%)
6.海关增值税=(申报价值+运费+保险费+关税)X13%
7.货物申报价值:海关要求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即市场流通价格。
葡萄牙海关禁止或限制进口的物品
葡萄牙海关禁止或限制进口以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动物及动物产品
武器和弹药
钟表
可可及可可制品
鞋类
含有糖精及类似制品食品
无机和有机化工产品
活树及其他植物
乐器
光学,电影和摄影仪器
塑料及其制品
印刷品,书籍和报纸,进攻的性质
生皮和毛皮
糖及糖果
动物及动物产品
武器和弹药
钟表
可可及可可制品
鞋类
含有糖精及类似制品食品
无机和有机化工产品
活树及其他植物
乐器
光学,电影和摄影仪器
塑料及其制品
印刷品,书籍和报纸,进攻的性质
生皮和毛皮
糖及糖果
英国VAT增值税与进口税解析
什么是英国VAT增值税?
VAT是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的简称,是欧盟国家普遍使用的售后增值税,也即是指货物售价的利润税。当货物进入英国(按欧盟法例),货物缴纳进口税;当货物销售后,商家可以退回进口增值税(IMPROT VAT),再按销售额交相应的销售税(SALES VAT)。
什么是英国进口税 作为任何个人和公司在进口商品到英国的时候,海关会对其商品征缴进口税,进口税包括关税 (IMPORT DUTY) 和进口增值税(IMPORT VAT)。它们的计算方式如下:IMPORT VAT = (申报货值 + 头程运费 +DUTY)X 20% (这是商家可以退回)
IMPORT DUTY = 申报货值 X 产品税率
什么是英国销售VAT 销售VAT是指货物卖出后,要上缴的售后税,不同类别的产品收取的增值税VAT费率也不同,绝大多类产品按标准VAT税率20%计。
计算方式为:
销售税VAT= 市场销售价格 / 6 (上缴的VAT,实为市场售价的1/6)
市场销售价格(含税)= 定价(税前价格) X 1.2 ;
什么是VAT季度申报?
每个VAT税号每3个月需要向英国的税务部门(HMRC)进行一次当季度进口和销售情况的申报,结算当季度该VAT下的所有进口税(IMPORT VAT)和销售税(SALES VAT)。季度申报VAT=销售税-进口税,销售税大于进口税则缴纳额外的销售税,反之则退返超出的进口税。
VAT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VAT增值税有三种税率:
20%的标准税率(适用于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
5%的低税率(比如家庭用电或者天然气等);
0%的税率(适用于极个别情况)
我应当缴纳英国VAT增值税吗 对于英国的海外电商,是需要注册并按规定申报缴付VAT的,因为您的产品是从英国境内发货并完成交易的。即便您使用的海外仓储服务是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也从未在英国当地开设办公室或者聘用当地员工。所以,严格意义来说,没有VAT在英国做海外电商是不合法的!这个就跟没有营业执照在中国摆地摊被城管追是一个道理。
什么是EORI EORI 号是英文 Economic Operator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的缩写。该号码是欧盟国家内凡是有经济活动,尤其是有进出口生意的个人/企业必备的一个登记号。无论有无VAT号,卖家要以进口方的名义进口货物到英国,并在之后进行进口税(IMPROT VAT)的退税(仅对有VAT号的商家),就必须要向海关提交此EORI号码。
丹麦海关进口关税相关知识
丹麦是欧盟成员国之一,总体上来说,丹麦属于采取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在贸易管制方面与欧盟各其它成员国基本上采取相同的措施与步骤。尽管欧洲共同体相对而言属于开放型市场,但对有些产品却有较大的进口限制,如对农产品、某些工业制成品、服装与纺织、钢铁等进口,就征收较高的进口消费税或者要求事先领取配额、许可证等。不过,丹麦 海关 的一些做法与欧盟其他成员各国相比,还是有自己的特色的。下面就丹麦 海关 的一些通关法律与规则做一介绍。
一、进口关税
丹麦对从欧盟外的第三国进口的大多数产品,关税在3%至20%之间。但丹麦对进口商品要统一征收增值税,税率是按入境时的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价加上其他费用的25%。丹麦还对下列商品征收消费税:香水、磁带录音机、酒精饮料、家用器具、汽油、机动车辆。此外,根据丹麦 海关 监管法的规定,对没有商业价值或商业价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样品,进口商可申请免税进口。
为简化样品进口手续,丹麦接受临时进口许可证,允许过境的船运货物不卸货检查。根据惯例,丹麦允许广告材料免税入境。应当注意的是,任何人在向丹麦海关申报时,若不如实提供全部情况,或者谎报价格等,都将被罚款。各国商人如需事先了解关税情况,可将样品或详细介绍商品情况的样本说明、目录、照片等或其他文件寄给丹麦海关与税务总署(英文缩写:ToldSkat;地址:Tietgens Have,DK-2100 ,Copenhagen;电话:0045-35297300;传真:0045-35434720),以便了解丹麦海关的最新监管情况。
二、进口报关单证
1、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进口 单证 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出口商应将正副各一份商业发票直接寄给丹麦进口商。商业发票不需要领事认证和商会认证,但应包括发货人姓名、地址、货物的详细说明及按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的编号、净重、毛重、皮重,每种商品的 FOB (Free on Board)价或 CIF 价、出票日期、购货日期、付款条件、交货时间与地点,买卖双方约定的折扣及折扣性质的说明等。发货人应保证对发票内容的完整,做到准确无误。
此外,还要注意,①运往法罗群岛及格陵兰岛的商品必须标明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并在发票结尾处声明:“经确认,发票是真实的和正确的签名”;②发票通常不规定要公证;③货物中混装有产地欧盟和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商品,应分别开具发票;④进口按价值交税的货物,但尚未买断或者是外国公司、工厂及其分支机构、代理、经纪人等进口,商品发票上必须声明发货时的市场价格,货物先按目前海关估价纳税,最终进口时按实际税值进行退补。
2、提单
根据丹麦加入的国际海洋运输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单(Bill of Lading)有三个作用,一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收货凭证;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通常需要一式三份。提单应具有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货物形状、运费和其他费用,全套提单页数,承运人收货日期及签字。应注意,提单内容应与发票及货物包装(裸装货物除外)相符。按照丹麦行业惯例规定,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出口商出口货物到丹麦需提交清洁的、已装船的并做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 海运 提单(Clean ,Order on Board Ocean B/L)。此外,丹麦在加入国际海洋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时强调,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空运货物用空运单(Airway bill);铁路运输货物需国际铁路货运单(Railway bill);邮政运输则需国际包裹单(Post Receipt)。所有运输 单证 均无需公证。
3、商品流通证明
* 丹麦
一式二份的商品流通证明(Certification of Circulation)仅用于证明具有欧盟成员国国藉的船舶运抵丹麦口岸的鱼类产品具有欧盟特征。该证明由船长出运前在装运港填写,海关签发。
* 法罗群岛
商品流通证明有EUR1和EUR2两种格式。
根据欧盟同丹麦政府和法罗群岛签署的协定中有关原产地规则,从1992年1月1日起,属于该规则中的产品可享受优惠制待遇,但所有运输方式都需具备下列一种商品流通证明:
运送价值在一万德国马克以上的货物,使用流通证明表ERU1,它由出口商填定,海关签发;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运送价值在一万马克以内(包括一万马克)的货物,使用流通证明表ERU2,该证明由出口商填写,但无需海关签发。
* 格陵兰岛
商品流通证明ERU1和ERU2,只有在丹麦进口商要求时,出口商通常才提供,并由海关签发。
4、保险单
当买卖双方以价格 术语 CIF 或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成交时,丹麦的进口商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应做成以出口商为被保险人的抬头,并指定可以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在保险单上还要标明保险金额是以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而投保的险别则以丹麦保险协会(Danish Insurance Association)规定的最低险(通常是单独海损不赔责任险,英文是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为准。
5、原产地证书
丹麦海关对于进口其给予普惠制(GSP)国家的产品或者政府要求的特殊产品,在货物通关时,通常要求进口商出具由出口商提供的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书应使用通常格式,最常见的是Form A,并由当地公认的商会签发。一般需要两份给进口商,另提供一份交由当地商会存档。
6、卫生证书
丹麦农业部对土豆、植物、某此动物及畜产品的进口有卫生检疫规定,进口商对上述产品通常在合同或 信用证 中规定出口商需提供卫生证书(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此外,进口食品还必须符合丹麦的纯净标准。由于有关规定经常变化,所以稳妥的办法是事先向丹麦有关的政府部门或进口部了解情况。
一、进口关税
丹麦对从欧盟外的第三国进口的大多数产品,关税在3%至20%之间。但丹麦对进口商品要统一征收增值税,税率是按入境时的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价加上其他费用的25%。丹麦还对下列商品征收消费税:香水、磁带录音机、酒精饮料、家用器具、汽油、机动车辆。此外,根据丹麦 海关 监管法的规定,对没有商业价值或商业价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样品,进口商可申请免税进口。
为简化样品进口手续,丹麦接受临时进口许可证,允许过境的船运货物不卸货检查。根据惯例,丹麦允许广告材料免税入境。应当注意的是,任何人在向丹麦海关申报时,若不如实提供全部情况,或者谎报价格等,都将被罚款。各国商人如需事先了解关税情况,可将样品或详细介绍商品情况的样本说明、目录、照片等或其他文件寄给丹麦海关与税务总署(英文缩写:ToldSkat;地址:Tietgens Have,DK-2100 ,Copenhagen;电话:0045-35297300;传真:0045-35434720),以便了解丹麦海关的最新监管情况。
二、进口报关单证
1、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进口 单证 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出口商应将正副各一份商业发票直接寄给丹麦进口商。商业发票不需要领事认证和商会认证,但应包括发货人姓名、地址、货物的详细说明及按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的编号、净重、毛重、皮重,每种商品的 FOB (Free on Board)价或 CIF 价、出票日期、购货日期、付款条件、交货时间与地点,买卖双方约定的折扣及折扣性质的说明等。发货人应保证对发票内容的完整,做到准确无误。
此外,还要注意,①运往法罗群岛及格陵兰岛的商品必须标明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并在发票结尾处声明:“经确认,发票是真实的和正确的签名”;②发票通常不规定要公证;③货物中混装有产地欧盟和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商品,应分别开具发票;④进口按价值交税的货物,但尚未买断或者是外国公司、工厂及其分支机构、代理、经纪人等进口,商品发票上必须声明发货时的市场价格,货物先按目前海关估价纳税,最终进口时按实际税值进行退补。
2、提单
根据丹麦加入的国际海洋运输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单(Bill of Lading)有三个作用,一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收货凭证;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通常需要一式三份。提单应具有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货物形状、运费和其他费用,全套提单页数,承运人收货日期及签字。应注意,提单内容应与发票及货物包装(裸装货物除外)相符。按照丹麦行业惯例规定,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出口商出口货物到丹麦需提交清洁的、已装船的并做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 海运 提单(Clean ,Order on Board Ocean B/L)。此外,丹麦在加入国际海洋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时强调,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空运货物用空运单(Airway bill);铁路运输货物需国际铁路货运单(Railway bill);邮政运输则需国际包裹单(Post Receipt)。所有运输 单证 均无需公证。
3、商品流通证明
* 丹麦
一式二份的商品流通证明(Certification of Circulation)仅用于证明具有欧盟成员国国藉的船舶运抵丹麦口岸的鱼类产品具有欧盟特征。该证明由船长出运前在装运港填写,海关签发。
* 法罗群岛
商品流通证明有EUR1和EUR2两种格式。
根据欧盟同丹麦政府和法罗群岛签署的协定中有关原产地规则,从1992年1月1日起,属于该规则中的产品可享受优惠制待遇,但所有运输方式都需具备下列一种商品流通证明:
运送价值在一万德国马克以上的货物,使用流通证明表ERU1,它由出口商填定,海关签发;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运送价值在一万马克以内(包括一万马克)的货物,使用流通证明表ERU2,该证明由出口商填写,但无需海关签发。
* 格陵兰岛
商品流通证明ERU1和ERU2,只有在丹麦进口商要求时,出口商通常才提供,并由海关签发。
4、保险单
当买卖双方以价格 术语 CIF 或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成交时,丹麦的进口商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应做成以出口商为被保险人的抬头,并指定可以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在保险单上还要标明保险金额是以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而投保的险别则以丹麦保险协会(Danish Insurance Association)规定的最低险(通常是单独海损不赔责任险,英文是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为准。
5、原产地证书
丹麦海关对于进口其给予普惠制(GSP)国家的产品或者政府要求的特殊产品,在货物通关时,通常要求进口商出具由出口商提供的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书应使用通常格式,最常见的是Form A,并由当地公认的商会签发。一般需要两份给进口商,另提供一份交由当地商会存档。
6、卫生证书
丹麦农业部对土豆、植物、某此动物及畜产品的进口有卫生检疫规定,进口商对上述产品通常在合同或 信用证 中规定出口商需提供卫生证书(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此外,进口食品还必须符合丹麦的纯净标准。由于有关规定经常变化,所以稳妥的办法是事先向丹麦有关的政府部门或进口部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