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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阿里群岛快递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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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利阿里群岛进口到中国发货须知

1.申报1000人民币以内海关认可的合理自用个人消费品,无需缴税,无需商业快件报关

2.申报超1000人民币的个人消费品或超合理自用标准的快件,以个人快件报关,无报关费;需照章征税。

3.商业用途进口快件无免征,申报低于2000人民币,我们可以代为申报,无报关费,需照章征税

4.商业用途进口快件,申报超2000人民币,需要正式报关,收费标准:1)代理报关费550;2)代理报关550人民币+买单500. 需照章征税

5.海关关税=(申报价值+运费+保险)X 关税税率(0-35%)

6.海关增值税=(申报价值+运费+保险费+关税)X13%

7.货物申报价值:海关要求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即市场流通价格。

丹麦海关进口关税相关知识
  丹麦是欧盟成员国之一,总体上来说,丹麦属于采取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在贸易管制方面与欧盟各其它成员国基本上采取相同的措施与步骤。尽管欧洲共同体相对而言属于开放型市场,但对有些产品却有较大的进口限制,如对农产品、某些工业制成品、服装与纺织、钢铁等进口,就征收较高的进口消费税或者要求事先领取配额、许可证等。不过,丹麦 海关 的一些做法与欧盟其他成员各国相比,还是有自己的特色的。下面就丹麦 海关 的一些通关法律与规则做一介绍。
  一、进口关税
  丹麦对从欧盟外的第三国进口的大多数产品,关税在3%至20%之间。但丹麦对进口商品要统一征收增值税,税率是按入境时的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价加上其他费用的25%。丹麦还对下列商品征收消费税:香水、磁带录音机、酒精饮料、家用器具、汽油、机动车辆。此外,根据丹麦 海关 监管法的规定,对没有商业价值或商业价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样品,进口商可申请免税进口。
  为简化样品进口手续,丹麦接受临时进口许可证,允许过境的船运货物不卸货检查。根据惯例,丹麦允许广告材料免税入境。应当注意的是,任何人在向丹麦海关申报时,若不如实提供全部情况,或者谎报价格等,都将被罚款。各国商人如需事先了解关税情况,可将样品或详细介绍商品情况的样本说明、目录、照片等或其他文件寄给丹麦海关与税务总署(英文缩写:ToldSkat;地址:Tietgens Have,DK-2100 ,Copenhagen;电话:0045-35297300;传真:0045-35434720),以便了解丹麦海关的最新监管情况。
  二、进口报关单证
  1、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进口 单证 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出口商应将正副各一份商业发票直接寄给丹麦进口商。商业发票不需要领事认证和商会认证,但应包括发货人姓名、地址、货物的详细说明及按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的编号、净重、毛重、皮重,每种商品的 FOB (Free on Board)价或 CIF 价、出票日期、购货日期、付款条件、交货时间与地点,买卖双方约定的折扣及折扣性质的说明等。发货人应保证对发票内容的完整,做到准确无误。
  此外,还要注意,①运往法罗群岛及格陵兰岛的商品必须标明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并在发票结尾处声明:“经确认,发票是真实的和正确的签名”;②发票通常不规定要公证;③货物中混装有产地欧盟和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商品,应分别开具发票;④进口按价值交税的货物,但尚未买断或者是外国公司、工厂及其分支机构、代理、经纪人等进口,商品发票上必须声明发货时的市场价格,货物先按目前海关估价纳税,最终进口时按实际税值进行退补。
  2、提单
  根据丹麦加入的国际海洋运输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单(Bill of Lading)有三个作用,一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收货凭证;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通常需要一式三份。提单应具有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货物形状、运费和其他费用,全套提单页数,承运人收货日期及签字。应注意,提单内容应与发票及货物包装(裸装货物除外)相符。按照丹麦行业惯例规定,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出口商出口货物到丹麦需提交清洁的、已装船的并做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 海运 提单(Clean ,Order on Board Ocean B/L)。此外,丹麦在加入国际海洋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时强调,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空运货物用空运单(Airway bill);铁路运输货物需国际铁路货运单(Railway bill);邮政运输则需国际包裹单(Post Receipt)。所有运输 单证 均无需公证。
  3、商品流通证明
  * 丹麦
  一式二份的商品流通证明(Certification of Circulation)仅用于证明具有欧盟成员国国藉的船舶运抵丹麦口岸的鱼类产品具有欧盟特征。该证明由船长出运前在装运港填写,海关签发。
  * 法罗群岛
  商品流通证明有EUR1和EUR2两种格式。
  根据欧盟同丹麦政府和法罗群岛签署的协定中有关原产地规则,从1992年1月1日起,属于该规则中的产品可享受优惠制待遇,但所有运输方式都需具备下列一种商品流通证明:
  运送价值在一万德国马克以上的货物,使用流通证明表ERU1,它由出口商填定,海关签发;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运送价值在一万马克以内(包括一万马克)的货物,使用流通证明表ERU2,该证明由出口商填写,但无需海关签发。
  * 格陵兰岛
  商品流通证明ERU1和ERU2,只有在丹麦进口商要求时,出口商通常才提供,并由海关签发。
  4、保险单
  当买卖双方以价格 术语 CIF 或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成交时,丹麦的进口商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应做成以出口商为被保险人的抬头,并指定可以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在保险单上还要标明保险金额是以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而投保的险别则以丹麦保险协会(Danish Insurance Association)规定的最低险(通常是单独海损不赔责任险,英文是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为准。
  5、原产地证书
  丹麦海关对于进口其给予普惠制(GSP)国家的产品或者政府要求的特殊产品,在货物通关时,通常要求进口商出具由出口商提供的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书应使用通常格式,最常见的是Form A,并由当地公认的商会签发。一般需要两份给进口商,另提供一份交由当地商会存档。
  6、卫生证书
  丹麦农业部对土豆、植物、某此动物及畜产品的进口有卫生检疫规定,进口商对上述产品通常在合同或 信用证 中规定出口商需提供卫生证书(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此外,进口食品还必须符合丹麦的纯净标准。由于有关规定经常变化,所以稳妥的办法是事先向丹麦有关的政府部门或进口部了解情况。
哥伦比亚海关禁止或限制进口的物品
哥伦比亚海关禁止或限制进口以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酒精
  动物及动物产品
  黄金及货币
  电池
  谷物和它们的衍生物
  化学品及医药产品
  服装,用
  可可和咖啡
  哥伦比亚邮票
  软木
  化妆品和皂用油脂,油,油的衍生物
  牙科用汞合金
  面粉及面制品
  食品
  水果和蔬菜
  燃料
  针织品和纺织品
  肉
  奶及奶制品
  色情
  植物和植物部分
  含干冰产品
  贵金属和有色金属
  宝石
  防腐剂和易腐
  共产主义或无神论的出版物
  原棉
  糖精
  银项目
  香料
  茶
  武器
  清漆和油漆
  蜡
关于澳洲进口关税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所有进口到澳大利亚的商品,无论是空运、海运还是邮政传递,都要通过海关。通常海关对于直接送抵收货的价值低于250澳元(海运或空运)和低于1000澳元(邮寄)的货物给予放行,但也有可能要求填写一种表格:非正式清关表格。 (Informal Clearance Document)
  对于高于以上价值的货物,进口商必须填写正式通关表格履行报关手续。清关的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费用的高低取决于是以电子方式报关还是文件方式报关。澳大利亚政府向大部分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商品和服务税。关税的税率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商品种类和原产地国。商品和服务税统一为10%。
  咨询具体税率、清关费用或其他有关事宜,可以与海关信息中心联系。其电话为:1 300 363 263。
  进口报关所需文件  澳大利亚海关不要求进口商拥有进口执照(相当于中国的进出口权)。任何公司或个人都可以进口商品。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商品,进口商可能需要许可证才可以清关。
  进口报关时,进口商至少要提供以下单据:填写完整的报关单 (Custom Entry) 或非正式清关表格 (Informal Clearance Document);航空或海运提单;发票以及其他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单据。海关不要求为清关而制作特殊的单据,一般的商业发票、提单和收据都是可以接受的单据。这些单据应含有以下信息以供海关估价使用:
  售货人和购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货物的完整描述;
  乘载货物抵达澳大利亚的船只(或飞机)的名称;
  货物的原产国家;
  货物的包装情况:数量;每件上的编号和标识;
  货物数量;
  货物卖给购货人的价格;
  在把货物装进外包装时产生的人工费用;
  外包装的价值;
  是否付了知识产权费用(如果需要的话),金额是多少;
  货物运到澳大利亚的运费和保险费是多少;
  会影响到货物价格的任何因素,如:折扣、回扣、补偿、或其他方式的价格优惠。
  澳大利亚法律要求进口商将进口单据从进口之日起保留五年。海关有可能需要这些单据进行审计。如果无法提供所需单据,将可能导致罚款。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被用来判定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是从那一个国家生产的。这一原则很重要,因为从某些特定国家生产的商品可以享受较低的优惠税率。
  进口商有责任在办理清关手续的时候正确地指出商品的原产地国。进口商可以向生产企业要能够证明享受优惠税率的原产地证书。在提交了原产地证书后,如发现商品实际上不符合享受优惠税率的条件,进口商可以免受处罚。
  海关有可能为了保证原产地规则履行的公正性,而对提出的享受优惠税率的申请进行审计。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这一审计工作有可能在商品的生产地进行。
  海关估价  进口到澳大利亚商品的进口价格是由澳海关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价协议来计算的。这一定价系统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最普通的定价方法是交易价格法 (Transaction Value method) 。它是以交易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基础的。但是采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买卖双方没有任何公司或个人上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又会影响到价格的决定。实际支付的价格在计算中有可能被海关进行调整。一些情况下,海关可能会加上佣金和知识产权的费用。
  如果由于某些原因海关不能接受实际支付的价格作为定价标准,则海关会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其他方法来计算。这些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以相同或相似的进口商品的价格计算;
  以差额价格计算,即用澳大利亚市场上相同或相似的进口商品的销售价格减去商品进口后在流通领域内流通所需的费用;
  以商品到达出口阶段时的所有成本等。
  国际运输和保险的费用不在进口商品的价格范畴之内。这些费用是指支付给任何承运人,让他把货物由出口地运到澳大利亚的费用。这里的出口地是指货物被装入集装箱;装上船或飞机;或穿越国境的地点。
  内陆运费和保险费,以及外包装的材料和人工费都要算入进口商品的价格之中。
  如果计算的价格不是以澳元为单位的,则要按照商品离开出口国当日的"权威性汇率"换算成澳元价格。权威性汇率是以当日发表在以下出版物上的汇率为准: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Commonwealth Gazette, the Australian Financial Review 和 the Lloyd's List Daily Commercial News.
  关税减让政策  澳大利亚政府为了支持当地的企业,通过海关来实施一种关税减让的措施。该制度规定,进口商只要能证明在申请当天之前澳大利亚不能生产拟进口产品的替代品,就有可能获得免税许可。
  得到了关税减让命令的进口商品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如果该商品在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统计中被定为消费品,则该商品享受免税待遇;
  否则该商品享受3%的关税待遇。
  一些商品,诸如:食品、服装和载客摩托车等,《排除商品名单》(Excluded Goods Schedule) 上,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申请关税减让需要到澳大利亚海关领取并完整填写一张申请表格。如果海关审核并发现情况属实,会在收到申请的28天内将申请情况公布于澳大利亚联邦关税减让公报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Tariff Concession Gazette) 上。之后,海关应在公布之日后的150天内作出是否给予关税减让命令的决定。一旦决定作出后,关税减让命令从海关收到申请之日开始生效。这一命令不仅仅是对申请该命令的进口商的商品有效,而是对所有该类进口商品都有效。
  澳大利亚当地的生产企业可以在申请在澳大利亚联邦关税减让公报登出后的 50天内对该申请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要用海关的专用表格填写。
  给予特殊国家的关税减让  查海关网站 www.customs.gov.au
  其他关税减让措施
  根据1995的海关税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可以免交进口关税:
  供外国政府使用的商品;
  由海外旅行者携带的商品,具体规则如下:
  总共价值不超过400澳元的商品(不包括烟酒)。18岁以下为200澳元;
  1125毫升的酒;
  18岁以上的旅客可以带250支香烟或250克的雪茄烟或烟叶;
  大多数个人用品,如衣服,鞋,和卫生清洁用品;
  使用超过12个月的用品。
  从澳大利亚带出后又被带回且没改变状况的商品;
  在保修期期限内被修理或更换后返回澳大利亚的商品;
  由于安全性能原因被召回的商品;
  由于需要修理、加工或改造而进口的商品。而且此商品还要被出口;
  馈赠的物品;
  按遗嘱继承的物品;
  奖杯、奖牌及类似物品;
  某些印刷品和样品等。
  出口退税  澳大利亚政府为了支持出口,通过海关实施一种出口退税政策。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如果进口到澳大利亚的商品在澳境内经加工、处理、或成了其他产品的零部件后又被出口到了其他国家,则进口商品的关税可以得到反返还。如果进口商品未经使用又被出口了,其关税也可以得到返还。
  退税申请要在出口后的12个月内提出,每单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50澳元。申请时除申请表外,不需提供其他出口单据和文件作为证据。只有当海关要求时,申请人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1.商品在进口时关税已经付过;2.该商品在澳境内未被消费;3.并已经出口。另外,出口商至少要在商品出口前的24小时之前先通知海关,该批出口的货物以后是要申请出口退税的。否则便丧失了退税的权利。
  在以下情况下,不能申请退税:
  出口的商品今后还要回到澳大利亚境内;
  进口的商品已经在澳大利亚被使用过了,但展览用品,再加工,和再组装的情况除外;
  进口的商品在其再次出口时,经海关估价其价值已经不足原有价值的25%。
  出口退税不包括商品和服务税的退还。但注册了商品和服务税号的公司可以通过申报商业税的手续来退回已经出口了的进口商品的商品和服务税。
  关税的推迟 (Deferment of Duty)  进口商可以将进口的货物储存在拥有执照的保税仓库内。放在保税仓库的商品在海关的监管下,直到进口商缴纳关税后把货物运入澳大利亚境内;或者直接把货物从仓库再出口。
  保税仓库一般都只能做批发业务,唯一的例外就是免税商店。免税商店销售的商品是没有征收关税及商品和服务税的。这些商品只能卖给国际旅行者。
  任何想获得保税仓库的个人或公司都要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的信息中心有一本专门介绍如何申请的小册子,叫《保税仓库执照申请人手册》(Guidance Notes for Warehouse License Applicants)。保税仓库的申请书要说明仓库所在地点和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包括:仓库的种类;准备储存商品的种类;仓库的保险措施;仓库货物进出的记录系统;仓库管理人员的姓名和住址。
  海关要向保税仓库执照持有人收取年费。同时,还要收取一定的担保金。担保金的数量是由保税仓库的数量以及仓库内货物应缴纳税款的多少来决定的。
(来源:倍可亲海外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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