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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干果市场火爆,进口干果误区多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和方便休闲食品热潮的到来,中国零售市场中的进口坚果种类、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巴旦木、开心果、核桃、腰果、夏威夷果、碧根果、榛子、巴西果和松子仁等,进口关税下调,引爆中国消费市场。
进口干果热销与国内品种少、品牌宣传有一定的影响,购买干果应该看清中文标签,挑选喜爱的品种,切莫迷信进口食品高价格高质量。
误区一:名字高大上,产品高大上吗
很多消费者都认为美国大杏仁就是产自美国的大杏仁,因其圆润饱满颗粒大就认为比国产质量好。其实美国大杏仁是扁桃,又名巴旦杏的种子,应该叫扁桃仁,而非杏仁。
误区二:价格越贵越好
随着进出口贸易发展,进口干果关税呈逐步下调趋势。如夏威夷果目前关税19%,与去年相同,比2014年下调5个点;碧根果10%关税,下调4个点。那些看似高大上的进口干果价格更加亲民了。
误区三:进口食品流行不贴中文标签
对于进口的预包装坚果类商品,必须张贴中文标签才能自由销售;进口未去壳坚果商检也会做检验检疫报告,尤其针对网购进口干果,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清关的食品都经过商检,要求商家出具卫生证书。通过其他进口未经商检查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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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清关公司如何规范申报要素标准的!
本期小编想和大家交流分享一下清关公司如何规范申报要素标准的,其实之前我觉得这规范申报其实没什么大问题,直至现在一直有部少进出口发货人及企业的制单经常出现问题?
就在昨天下午就有个企业人(也许是个同行)过来问问,“明明我们都报了呀,怎么就不规范了呢?”我只能告诉你:“在通关过程中的规范申报,不仅要求所有应税商品填报申报要素,还需要素填写的规范、准确,足够判断其商品的特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如何规范申报要素。
首先我们申报时应当一般应随附以下单证:
(1)合同;
(2)发票;
(3)装箱清单;
(4)载货清单(舱单);
(5)提(运)单;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7)进出口许可证件;
(8)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其下内容:
一、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二、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二)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三)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三、《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注解要求填报。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五、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六、《目录》中要求填写“中英文”的,应填写中文和英文。
七、“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八、“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九、“规格型号”要素应同时申报货品的“规格”及“型号”。规格,主要表示货品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则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品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型号,一般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反映货品性质等级等,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应用其他数据代替。
十、“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 /箱。
十一、“外观”要素主要指货品的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如品目3915废塑料的要素“外观”包含颜色、尺寸,对于尺寸范围较固定的,应申报尺寸范围;对于无法判断尺寸的,应填“不规则,无固定尺寸”。
十二、“材质”要素,应以不影响商品归类为前提进行具体申报。如塑料材质的货物应填写为“聚乙烯”、“PET”等,钢铁类应填写为“不锈钢”、“硅锰钢”等。
十三、“用途”要素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对于同时要求申报功能和用途的,用途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如果影响归类的,特别是机械、电器设备的零部件税号,不能仅注明“某某机器用”,应要求企业注明“某某机器的某某部位用”。
十四、“功能”要素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的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贴片式电感“功能”应填写“在交流电路中起阻流等作用”。
十五、“原理”要素指商品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基本规律,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归入90275000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理应填写“通过单色光照射到被测物上,检测被测物的消光度”。
十六、“适用车型”要素,应注明汽车品牌和型号,如“日产天籁2.3L小轿车用”,而不能简单填写为“小汽车用”;如多种车型通用,则应填写为“日产天籁2.3L等小轿车通用”。
十七、“技术指标”要素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如合模力×× 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十八、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 8%;丙烯92 %。
十九、48章纸张的“纤维种类及含量”、“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填写具体,如“机械方法制木纤维100%,硫酸盐化学制浆”、 “成条,甘油涂布,200克/平方米”。
二十、固体废物应结合总署2010年16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一、葡萄酒应结合总署2010年17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二、汽车零配件应结合总署2006年64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三、品目“2710”项下的成品油申报应结合总署2013年10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四、上述20-23项公告中,如果对品名及其他项目的申报要求能够在规格型号栏目中的规范申报要素中进行体现的话,则仅申报规范申报要素即可。如汽车零配件64号公告要求品名栏应申报“品名/品牌”,如规范申报要素已要求申报“品牌”,则品名栏可以不再申报。
千万别对小小的申报要素不以为然,若随意填报,要素混乱,很可能造成审核关员对商品的认知误解,降低了通关速度,甚至由于错报还对企业经营成本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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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下午就有个企业人(也许是个同行)过来问问,“明明我们都报了呀,怎么就不规范了呢?”我只能告诉你:“在通关过程中的规范申报,不仅要求所有应税商品填报申报要素,还需要素填写的规范、准确,足够判断其商品的特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如何规范申报要素。
首先我们申报时应当一般应随附以下单证:
(1)合同;
(2)发票;
(3)装箱清单;
(4)载货清单(舱单);
(5)提(运)单;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7)进出口许可证件;
(8)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其下内容:
一、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二、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二)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三)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三、《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注解要求填报。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五、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六、《目录》中要求填写“中英文”的,应填写中文和英文。
七、“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八、“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九、“规格型号”要素应同时申报货品的“规格”及“型号”。规格,主要表示货品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则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品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型号,一般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反映货品性质等级等,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应用其他数据代替。
十、“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 /箱。
十一、“外观”要素主要指货品的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如品目3915废塑料的要素“外观”包含颜色、尺寸,对于尺寸范围较固定的,应申报尺寸范围;对于无法判断尺寸的,应填“不规则,无固定尺寸”。
十二、“材质”要素,应以不影响商品归类为前提进行具体申报。如塑料材质的货物应填写为“聚乙烯”、“PET”等,钢铁类应填写为“不锈钢”、“硅锰钢”等。
十三、“用途”要素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对于同时要求申报功能和用途的,用途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如果影响归类的,特别是机械、电器设备的零部件税号,不能仅注明“某某机器用”,应要求企业注明“某某机器的某某部位用”。
十四、“功能”要素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的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贴片式电感“功能”应填写“在交流电路中起阻流等作用”。
十五、“原理”要素指商品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基本规律,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归入90275000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理应填写“通过单色光照射到被测物上,检测被测物的消光度”。
十六、“适用车型”要素,应注明汽车品牌和型号,如“日产天籁2.3L小轿车用”,而不能简单填写为“小汽车用”;如多种车型通用,则应填写为“日产天籁2.3L等小轿车通用”。
十七、“技术指标”要素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如合模力×× 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十八、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 8%;丙烯92 %。
十九、48章纸张的“纤维种类及含量”、“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填写具体,如“机械方法制木纤维100%,硫酸盐化学制浆”、 “成条,甘油涂布,200克/平方米”。
二十、固体废物应结合总署2010年16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一、葡萄酒应结合总署2010年17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二、汽车零配件应结合总署2006年64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三、品目“2710”项下的成品油申报应结合总署2013年10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四、上述20-23项公告中,如果对品名及其他项目的申报要求能够在规格型号栏目中的规范申报要素中进行体现的话,则仅申报规范申报要素即可。如汽车零配件64号公告要求品名栏应申报“品名/品牌”,如规范申报要素已要求申报“品牌”,则品名栏可以不再申报。
千万别对小小的申报要素不以为然,若随意填报,要素混乱,很可能造成审核关员对商品的认知误解,降低了通关速度,甚至由于错报还对企业经营成本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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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清关中遇到哪些情形必须要配合做补充申报
操作食品进出口中均会涉及到报关报检,说白一点就是食品进口前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当检验无误后海关才会接受报关申请,当然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要做商检,但所有物品却是需要做报关的,在所有商品报关未办结关手续前,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委托代理报关企业补充申报。
海关在审核报价格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01 经审查,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成交价格的
02 经审查,对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满足成交价格成立条件有怀疑的
03 经审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间接支付货款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结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费用或者价值的
04 经审查,发现出口货物可能存在间接支付货款或对出口关税是否已经从关税是否已经从申报价格中扣除有怀疑的
05 海关认为其他需要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补充申报的
海关在审核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01 认为申报内容与随附单证资料不足以确定归类,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02 发现申报内容与随附单证资料不一致,不能确定归类的
03对商品属性存有怀疑,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作进一步说明的
04海关认为其他需要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补充申报的。海关在审核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过程中,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海关在审核报价格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01 经审查,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成交价格的
02 经审查,对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满足成交价格成立条件有怀疑的
03 经审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间接支付货款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结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费用或者价值的
04 经审查,发现出口货物可能存在间接支付货款或对出口关税是否已经从关税是否已经从申报价格中扣除有怀疑的
05 海关认为其他需要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补充申报的
海关在审核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01 认为申报内容与随附单证资料不足以确定归类,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02 发现申报内容与随附单证资料不一致,不能确定归类的
03对商品属性存有怀疑,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作进一步说明的
04海关认为其他需要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补充申报的。海关在审核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过程中,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