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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进口服务

意大利至中国进口清关货代公司(意大利进口货代)

意大利至中国进口清关货代公司


在全球化贸易的浪潮中,东方联进出口公司如同一座坚固的桥梁,连接着遥远的意大利和中国。作为一家专业的意大利至中国进口清关货代公司,东方联不仅以其高效的服务流程赢得了业界的赞誉,更以对客户需求的深刻洞察,为每一件进口商品保驾护航。
东方联的优势在于其精准的市场定位和丰富的行业经验。公司拥有一支由资深专家组成的团队,他们熟悉两地的贸易法规,精通多语种交流,能够有效解决跨国运输中的各种问题。无论是繁复的关税计算,还是严格的检验检疫,东方联都能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确保货物安全、快捷地到达客户手中。
公司的服务特色还体现在个性化的物流方案设计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特性,东方联能提供定制化的运输计划,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时间成本和物流风险。此外,通过与航空公司、船运公司的紧密合作,东方联能够保证运力的充足和运输路线的多样性,满足不同客户的特定需求。
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以其专业、高效、安全的服务质量,在意大利至中国的进口清关货代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选择东方联,就是选择了一个可靠的贸易伙伴,为您的进口业务增添一份信心和保障。

 

代购物品进口清关之化妆品洗护用品,代购货物如何进口报关
大家都知道令很多代购商,海淘客头疼的事就是代购物品清关问题,在这里国际物流亲自为您解说海外代购化妆品、洗护用品进口快件清关派送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在海外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洗护用品邮寄回国,竟然还要征税
首先国际物流给大家说说国外免税店的 “免税”二字,大家可能都误解了这两字、其实它免的是国外的购买税,与我们邮递入境时所涉及的个人行邮税不是一回事儿,所以,不要以为在免税店买的就可以无所顾忌了哦!



二、海外代购化妆品、洗护用品邮寄入境限额规定

个人合理自用范围内的化妆品、洗护用品进口清关是不用征税的,每次的邮寄数量是否没有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海外代购化妆品、洗护用品邮寄入境进口清关征税标准
所有邮递进境的物品海关均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25号公告,化妆品、洗护用品进口清关的税率有所调整,化妆品的税率由原来的50%调整到60%(高档化妆品60%,普通化妆品30%),洗护用品的税率由原来的50%下降到30%;



四、海外代购化妆品、洗护用品完税价格规定及认定标准
一般情况下,属于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应按照完税价格计算税款。但是如果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1/2及以下的,海淘物流分析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时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海关总署2016年第25号公告对一些化妆品、洗护用品的完税价格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方说:香水:300元/瓶;面霜及乳液:200元/支、瓶;粉底及粉底液:200元/盒、支;洗面奶 /洁面霜:100元/支、瓶;精华液/素:300元/支、瓶;洗甲(趾)液:50元/支;洗/护发液:30元/支、瓶等等。



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专注为海外华人物流、转运公司及代购商们提供高效率的个人行邮物品进口清关服务。且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日本等有众多的合作华人物流公司,在国内深圳天津、广州、北京等地自己的海关监管仓。



国际物流主营业务有个人物品(代购产品)直邮中国进口清关,快件进口报关、个人物品代理报关、各种货物进口清关代理、化妆品代理进口清关、保健品代理报关报检、个人物品中国境内转运派送等多种物品多种类别的清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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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词:代购?进口 跨境?电商? 化妆品进口报关



食品清关:进口方便面中文标准制作详解
进口食品标签,说真的没你想象那么简单,你在购买包装食品时有关注过上面有哪些内容么?又有多少人知道食品标签的定义?食品标签的定义在我国GB 7718-2011中有明确规定: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物。

在我国所有进口食品均需附有相关的中文食品标签。进口食品标签中需包含的内容因产品而异,但其基本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原产国、配料表。例如:

一、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上的必须信息: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地)【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澳门、台湾)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在华责任单位信息,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营养成分表。
需要特殊标注和注意的地方:
1. 注明:油炸面或非油炸面
2. 如有调味料,其配料应该按照国标执行。原料若涉及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审核是否为我国禁止入境的动物源性产品。
3. 油炸面保质期不得少于50天,风干面不得少于90天。

二、食品添加剂: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 最大使用量: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3. 最大残留量: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4. 国际编码系统 ( INS ):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A.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B.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C.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三、营养强化剂:参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营养强化剂: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2.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1)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3)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4)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5) 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3.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1) 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四、运输:运输时应外加纸箱、木箱等包装物。



若需要了解进口方便面中文标签的信息可以联系我们或者给我们留言,我们会为你一一解读。谢谢。
【政策解读】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7号,自2021年3月30日起,允许斯洛伐克羊肉进口。允许进口的斯洛伐克羊肉指12月龄以下的冷冻和冰鲜(剔骨和带骨)绵羊或山羊骨骼肌【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一、对生产企业要求
斯洛伐克羊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应经斯洛伐克官方批准或注册,并获得中方注册。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二、动物来源要求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斯洛伐克,具有唯一永久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及下列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
(1)从未发生过痒病病例;
(2)如引进过绵羊或山羊及其精液、体内授精山羊胚胎或体外培养绵羊和山羊胚胎和卵母细胞,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痒病无疫国或区域;
(3)养殖场内的羊,没有间接或直接接触过本养殖场以外的,非痒病无疫养殖场,或生物安全水平低于本场的羊,也未与之共同放牧;
(4)经过中方正式确认、允许对中国出口羊肉。
3.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羊型布鲁氏菌病(马尔他布氏杆菌)、绵羊附睾炎(流产布氏杆菌)、狂犬病、Q热、羊沙门氏菌病(流产沙门氏菌)临床病例,宰前24个月未感染旋毛虫病、细粒棘球蚴病的农场。
4.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斯洛伐克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其它应申报羊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检疫监测的场所。
5.屠宰前至少15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和绵羊痘及山羊痘疫苗。
6.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7.屠宰时小于12月龄。
 
三、进口羊肉要求
1.生产输华禽肉的屠宰活羊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斯洛伐克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屠宰前,未使用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进入颅腔击晕或脑脊髓刺入法处死。
2.按照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屠宰活羊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头(包括大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包括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和肝脏等物质,按照欧盟和斯洛伐克的法规以避免污染的安全、卫生的方式去除。
3.执行斯洛伐克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斯洛伐克要求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4.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的要求。
5.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四、包装要求
1.斯洛伐克输华羊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斯洛伐克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斯洛伐克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
4.预包装羊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输华羊肉应至少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检验检疫要求。


 

 
1.输华羊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2.存放羊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羊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3.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4.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在斯洛伐克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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