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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服务

日本跨境电商出口退运服务(出口日本货物“退运”服务)

日本跨境电商出口退运服务


东方联进出口公司——日本跨境电商出口退运服务专家

东方联进出口公司,致力于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日本出口退运服务。我们深知退运环节的复杂性,特推出一站式解决方案,助您轻松应对退货挑战。

服务亮点:
1. 专业团队:拥有多年退运经验,熟悉中日两国海关政策,确保流程顺畅。
2. 高效处理:快速响应,缩短退运周期,降低库存压力。
3. 全程跟踪:实时监控货物状态,提供透明化服务。
4. 成本优化:合理规划退运路线,降低运输成本。
5. 定制方案:根据企业需求,量身定制退运方案,灵活应对各类情况。

无论您是面对买家退货,还是产品质量问题,东方联都能为您提供可靠的退运支持,助您无忧经营,提升客户满意度。选择东方联,让退运不再成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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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我们将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检验许可
  2021年4月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取消了2300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2602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自此报关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海关法》具体修正内容如下: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3.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4.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5.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更多有关海关新法规及修改内容详情登陆: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plus/list.php?tid=31
 


冷冻食品海运进口退税问题
   
麻烦一:已经进口的货物因故退货复运出境,请问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申请退还是否有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划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麻烦二:我听同行的朋友说有企业出口的货物上含有我司已在海关备案的商标,但我司还没有证据,请问我司现在可以向海关申请扣货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因此,贵司需要先搜集有效证据,再按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货物的申请。
 
麻烦三:我司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一批副产品要补税内销以核销手册,但这部分副产品并非完全用进口料件生产,请问如何计算这批副产品的完税价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六条 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东方联进出口物流全球一站式进出口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
 
东方联进出口物流可提供将货物从企业/工厂运至买家指定仓库的所有中间环节服务,具体包括本地拖车、报关、海运(整柜、散货或空运)、目的港清关、派送等。此外,根据不同贸易方式需求可做DDP/DDU/LDP, 专业外贸团队,集约化运作,为您节省更多。


2月起进出口货物清关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
 
何为“多证合一”?
  
2017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已实施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证“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向申请者颁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一照两号或多号的“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另行颁发相关许可证件的统一联动的登记方法。

收发货人与“多证合一”有什么关联?



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月1日起,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进而进一步优化瑞安市营商环境。

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公告,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可同步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相关手续,海关经相关确认后将自动通过信息验核、直接完成海关登记备案,简化了企业办事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依托统一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信息互认,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有效降低我市进出口企业的投资创业成本,助力外贸经济持续向好发展。同时“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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