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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进口

XR设备进口清关货代(XR设备进口代理服务)

XR设备进口清关货代


派标进出口公司,作为行业领先的XR(扩展现实)设备进口清关及货运代理专家,专注于为全球科技企业及创新团队提供高效、可靠的跨境物流解决方案。我们深知XR技术正引领着未来交互与体验的新纪元,因此,致力于简化从海外采购到国内落地的每一步流程。

我们的服务涵盖全面:从海外供应商协调、空运/海运物流安排、关税咨询与优化,到海关清关手续处理及国内配送,每一环节我们都力求精准无误。拥有一支精通国际贸易规则、熟悉最新海关政策的专业团队,确保您的XR头显、控制器及其他高精密设备快速、安全通关,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成本。

选择派标物流,意味着选择了透明高效的沟通、个性化定制方案以及全程可追踪的安心服务。我们不仅简化物流复杂性,更助力客户把握市场先机,加速产品上市步伐,共同探索XR技术无限可能的未来。

 

​ 清关公司对关检融合注册登记事项公告
 关检融合:原货物报检、报关申报将融合为统一报关申报(即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申报企业只能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互联网+完成货物(包含关务、检务)申报。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有关工作部署,海关总署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并对相关信息化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提交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
  自2018年10月29日起,企业在互联网上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业务(含许可、备案、变更、注销)的,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企业需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关于《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企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新上线的注册登记系统对《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有关填报事项进行了精简。
  三、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发放
  自2018年10月29日起,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海关向其核发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自动体现企业报关、报检两项资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不再核发。
  2018年10月29日前海关或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继续有效。
  四、关于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查询本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信息。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最常用的中国进口清关方式及操作流程
进口清关(Customs Clearance)即结关,是指进出口或转运货物出入一国关境时,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履行的手续。进口清关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通常的进口清关方式有:1、一般贸易进口;2、快件进口;3、拼柜进口;4、批文、合同进口;5、空运进口;6、小三通进口;7、水客、商务车进口;8、其它物流及与进口相关的物流关系(行邮清关,海淘清关等)。



一般最常用的清关方式有两种:即一般贸易进口和快件进口。

今天小编就以这两种清关方式,来给大家解析一下目前国内最常用的进口清关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般贸易进口
>>>一般贸易流程
①、提供装箱单+(相关单证)
②、交代理报关行审价
③、报价、议价、接单
④、报关行递单、出税单、缴税完毕
⑤、通知香港装货
⑥、货物过岗
⑦、到达提货仓或送至客户仓库
⑧、验货
⑨、结算



>>>一般贸易的特点
①、申报手续严谨、麻烦
②、安全度高
③、整票货物消化速度快(批量速度快)
④、常适用量大货值低的货物(胶粒、普通胶水等)
⑤、大部分货物进口成本高
⑥、一般不多票货物,或是同一类货物不同型号过多种类混装一台车。



>>>定价因素
①、品名:塑胶粒(POLYCARBONATE REIIN 聚碳酸酯塑胶粒)
②、规格型号:PC ECF2015R 9001
③、产地(产地国):美国
④、品牌:
⑤、成份(单元体成分比例):POLYCARBONATE>83% .CARBON FIBER<17%
⑥、用途:数码相机部件
⑦、颜色:白色
⑧、重量:25KG/包,共400包
⑨、货值:RMB20元/BG,共20万RMB



>>>一般贸易成本组成部分
①、报关费
②、单证费:中检、商检费;单证办理费(纺织品转口证、旧机电证书进口许可证、食品卫生安全许可证等)
③、中港运输费
④、税金成本:税金一般包括“增值税”和“关税”两种,增值税一般为17个点,关税一般为5、6、7个点做为起征点居多。当然,对于货物具备技术含量、高科技含量的且国内技术相对贫乏的部分电子产品是零关税的,比如说二三极管、电阻电容、硒鼓墨盒等。而对于国内相对保护的一些国内行业或是针对相关出口国制定的经济贸易压制政策或规定,有些货物就会有几十个点甚至百分是百的关税。所以,我们需要问到生产国家,就是一个确定关税的原因,我们常讲的最惠国待遇也是这个原因。
⑤、税金计算方法:海关收的税包括两部分:1、进口关税 2、代征增值税
  例如:进口一台价值一万美元的某种机器,该机器根据海关税则,税号是8413 1100 进口关税税率是12%,增值税税率是17%,那么进口这台机器需要交多少税款呢?首先,海关根据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日期的当天的汇率,把申报的外汇换算为人民币。
1999年12月2日的汇率是USD1=RMB8.2785000,所以这台一万美元的机器的进口价格是82785元人民币,这也是计算进口关税的 “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 =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x 进口关税税率
= 82785 x 12%
= 9934.20 元
  在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海关还要代征增值税,这台机器的增值税率是17%。请注意,要交的增值税不是82785 x 17%
  因为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不是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
= 82785 + 9934.20
= 92719 元
  代征增值税的税款金额 = 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 x 增值税税率
= 92719 x 17%
= 15762.23 元
  所以,进口这台机器要一共要交的税款
= 9934.20 + 15762.23
= 25696.43 元



快件进口
>>>快件进口流程
国外空运/海运 ----> 香港机场/码头----> 香港进口代理提货/客人自送---->香港做单做货、装车---->港车过港式---->进清关口岸---->递单审单---->查验放行---->货物过拨---->各提货仓卸货---->客户验货装车---->付款放行



>>>快件的特点
①、无法提供相关单证的货物进口
②、货物不合格需退回大陆的返修货物
③、需退回大陆的展览货物
④、大货需分批进口
⑤、申报简易、单批速度快
⑥、风险小
⑦、消化速度取决于所开港车数量多少、关口清关规律及时效、货物性质(价值高低)



编辑总结:以上就是目前国内进口清关的两种方式,以及他们的操作流程。综上所述,快件进口相对于一般贸易进口的明显优势在于:快件进口所花费的时间少、速度快、手续简便,绝对是优于一般贸易进口的。正常没有特殊情况的话都是会走一般贸易货物的流程,特殊情况下才会走快件流程。







清关公司对“加征关税原产地”的无奈
  

上周宣布中国对美的659项进口商品加征25%关税的决定后,又突增“加收美国关税原产地”很多清关公司表示疑惑,要是客户的货物不是美国进口产品,而是德国、英国的,只是在美国集中发货是不是也要加收关税啊,这感觉很冤啊!!怎么办,怎么办?

不急下面听小编我慢慢道来:

其实“加征关税原产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难道就没有什么办法了吗?不急继续往下看!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请注意,海关认为必要时,所以你们平时没提供的那些,只是因为海关认为没必要,那么一般有必要的是啥呢?双反之类咯,至于此次加征关税的,有必要么?我个人觉得肯定有必要

第七条 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就是说就算你提供了原产地证明,海关还是可以要求你补充申报,怎么补充呢,一会我们再说哈

第八条 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其实也就是说事后核查这事,其实早就有了,并不是去年海关通关一体化才提出来的新概念!

第九条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归类审价的略过,直接说原产地,就是说海关发现你有问题的,审核过后,海关会按照规定给确定原产地,当然一般双反的就是确认为啥啥啥,多数是国别不详是吧,哈哈!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哎呦,原产地预确定耶,这个不也是新概念么?不,其实这也是老概念,只是现在换了个名字,叫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那么这个,算不算不可抗力呢?我们来看报道:

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因此次政策实施较急,相关计征程序已经上线并在同步更新,所涉及商品税号较多,为不影响非原产于美国的商品的通关效率,厦门海关通过现场咨询台、微信平台等方式,向企业宣讲相关商品申报方式及注意事项,规范企业自主申报,并要求现场关员加强对相关贸易方式、原产国别商品的审核和后续核查稽查。

好像可以算是吧,试试看吧!
回到文件,相关贸易国别,是吧?那么他们怎么看呢?
还有其他规定么?
很遗憾,对外公开的没有发现,或许有对内指导文件吧
那么,咋办?找个类似的参考呗,就像反倾销是吧?

关于明确对涉及反倾销或反补贴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根据《海关执行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规程(试行)》的要求,自2014年7月10日起,各企业在申报涉及贸易救济措施所涉及商品编号的进口货物时,除按照现行规定填制报关单外,还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填报相关原产地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2、企业能够提供进口货物原生产厂商发票或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注明的原生产厂商名称和原生产厂商发票编号的,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按照“原生产厂商:xxxxxx公司”格式填报生产厂商,其中贸易商发票的,按照“原生产厂商:xxxxxx公司”(贸易商发票)格式填报生产厂商,。如果无法提供的,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无原生产厂商”字样。

也就是我们上面的补充申报了,是吧?
是不是类似我们说的集中发货呢?
但是这是反倾销的,此次加征的并没有执行文件公开啊!
那咋办?
如果金额巨大的话,想要万全之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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