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作为您跨境电商业务的得力伙伴,专注于为全球商家提供便捷高效的点读笔退货解决方案。在速卖通等国际电商平台日益壮大的今天,我们深刻理解到退换货流程的顺畅对于维护商家信誉与提升顾客满意度至关重要。
我们的点读笔速卖通退件进口服务,旨在简化繁琐的退件流程,让您无忧应对跨国退换。无论您的客户因何种原因需要退回点读笔,我们都能够迅速响应,从海外仓接收退件,处理清关手续,到国内仓库的接收与检查,每一步都严格把控,确保过程透明、高效。
通过先进的物流追踪系统,您可实时监控退件状态,精确掌握货物动向。我们还提供专业的商品检验服务,对退回的点读笔进行细致检查,为后续的再销售或维修提供准确依据,最大化保护您的资产价值。
选择东方联,意味着选择了一个集专业、高效、成本控制于一体的退件管理专家。让我们携手优化您的跨境售后体验,共同跨越地域界限,提升全球客户的交易信心与忠诚度。
解密:办理食品进口清关手续要做的基础工作
我国食品消费潜力巨大,市场前景一片美好,进口食品纷纷漂洋过海进入国内抢占市场。据海关统计近年来进口食品逐年上升,各种通关问题层出不穷,如何提高进口食品清关速度和降低进口清关费用是每个进口代理公司都在思考的问题。下面东方联进出口清关专家讲解食品进口报关要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一、国内收货人进口备案
为了保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有迹可循,食品经销商在进口食品时需要到到货口岸的商检局进行收货人备案。收货人备案要在货物到港之前完成,因为拿到备案号之后才能进行报检,不同的口岸对于收货人备案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备案进需要提供食品流通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若是进口红酒、进口食用油还要申请相应的进口许可证,许可证有产地、时间限制,应在有效期内完成清关。
二、制作中文食品标签并提交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食品的预包装上必须要贴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说明中文标签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准确,而且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是不能进口的。关于食品进口中文标签的制作,商检局是有确切要求的,如果不太清楚,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代理制作,并提交审核。一般审核3-5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修改后再次提交。
三、供应商提供的单证
1.原产地证、卫生证书,这两样最重要,缺少不能进行申报。
2.生产商产品成份分析报告、原包装标签样张
3.中文标签样张三份、生产商灌装日期证明
4.装箱单、贸易合同、正本提单、代理报关协议
5.进口食品的木质包装材料要经过熏蒸处理
只有完全做好以上准备工作,才能保证货物到港及时申报,不致出现货物滞留港口等待单证产生额外费用。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与东方联客服人员联系400-600-8932,免费提供进口咨询。
阅读本文的朋友还看过以下文章
什么是集装箱滞箱费?应如何避免?
进口清关形式_进口清关流程
清关公司6大报关流程管控,省60%进口清关费用!
新版报关单上线后必须重视的4件事情
快件清关流程_快件清关指南
进口清关缴纳关税知识
香港快件进口代理_香港快件进口清关优势
一、国内收货人进口备案
为了保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有迹可循,食品经销商在进口食品时需要到到货口岸的商检局进行收货人备案。收货人备案要在货物到港之前完成,因为拿到备案号之后才能进行报检,不同的口岸对于收货人备案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备案进需要提供食品流通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若是进口红酒、进口食用油还要申请相应的进口许可证,许可证有产地、时间限制,应在有效期内完成清关。
二、制作中文食品标签并提交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食品的预包装上必须要贴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说明中文标签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准确,而且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是不能进口的。关于食品进口中文标签的制作,商检局是有确切要求的,如果不太清楚,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代理制作,并提交审核。一般审核3-5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修改后再次提交。
三、供应商提供的单证
1.原产地证、卫生证书,这两样最重要,缺少不能进行申报。
2.生产商产品成份分析报告、原包装标签样张
3.中文标签样张三份、生产商灌装日期证明
4.装箱单、贸易合同、正本提单、代理报关协议
5.进口食品的木质包装材料要经过熏蒸处理
只有完全做好以上准备工作,才能保证货物到港及时申报,不致出现货物滞留港口等待单证产生额外费用。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与东方联客服人员联系400-600-8932,免费提供进口咨询。
阅读本文的朋友还看过以下文章
什么是集装箱滞箱费?应如何避免?
进口清关形式_进口清关流程
清关公司6大报关流程管控,省60%进口清关费用!
新版报关单上线后必须重视的4件事情
快件清关流程_快件清关指南
进口清关缴纳关税知识
香港快件进口代理_香港快件进口清关优势
奶嘴如何进口清关以及进口报关申报要素
随着越来越多家庭迎来二宝,国内市场对奶嘴的需求量也有所增加,进口商品中时常看见奶嘴的身影。奶嘴虽然形状相似,但是功能却迥异不同。哺乳时需要使用哺乳奶嘴,安抚哭闹的宝宝时则需要使用安抚奶嘴。宝妈怎么区分奶嘴的不同、企业进口奶嘴如何正确申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奶嘴种类人们常说的“奶嘴”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哺乳奶嘴,是用于哺乳时套在奶瓶上帮助吸奶的一种工具,多为婴儿使用。另一种就是除哺乳奶嘴以外的其他奶嘴。市场上最常见的就是安抚奶嘴。安抚奶嘴,顾名思义就是在宝宝哭闹时、睡觉时给宝宝吸吮,安抚宝宝情绪、帮助宝宝安静的一种工具。
安抚奶嘴哺乳奶嘴在海关归类中,两种奶嘴可大有不同,切勿混淆。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品目39.24项下“包括下列塑料制品:……四、……婴儿奶瓶的奶嘴(哺乳奶嘴)……。”而品目39.26项下“包括:……十一、婴儿奶嘴……。”由此可见,根据奶嘴使用用途的不同,婴儿奶瓶中的奶嘴(哺乳奶嘴)应归入税目39.24,非哺乳用的安抚奶嘴应归入税目39.26“其他塑料制品及税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同时,两种奶嘴的进口关税税率不同(安抚奶嘴2021年最惠国关税税率10%,哺乳奶嘴税率6.5%),所以在申报进口时更要多加注意。
规范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2021)》,企业进口奶嘴时应明确申报以下要素。
敲黑板划重点!!安抚奶嘴和哺乳奶嘴均需申报品名、用途、材质、品牌及规格或型号。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规范申报示例。
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和海关相关规定,进一步了解奶嘴进口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申报,将更加便利您的进出口业务。
奶嘴种类人们常说的“奶嘴”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哺乳奶嘴,是用于哺乳时套在奶瓶上帮助吸奶的一种工具,多为婴儿使用。另一种就是除哺乳奶嘴以外的其他奶嘴。市场上最常见的就是安抚奶嘴。安抚奶嘴,顾名思义就是在宝宝哭闹时、睡觉时给宝宝吸吮,安抚宝宝情绪、帮助宝宝安静的一种工具。
安抚奶嘴哺乳奶嘴在海关归类中,两种奶嘴可大有不同,切勿混淆。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品目39.24项下“包括下列塑料制品:……四、……婴儿奶瓶的奶嘴(哺乳奶嘴)……。”而品目39.26项下“包括:……十一、婴儿奶嘴……。”由此可见,根据奶嘴使用用途的不同,婴儿奶瓶中的奶嘴(哺乳奶嘴)应归入税目39.24,非哺乳用的安抚奶嘴应归入税目39.26“其他塑料制品及税目39.01至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同时,两种奶嘴的进口关税税率不同(安抚奶嘴2021年最惠国关税税率10%,哺乳奶嘴税率6.5%),所以在申报进口时更要多加注意。
规范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2021)》,企业进口奶嘴时应明确申报以下要素。
敲黑板划重点!!安抚奶嘴和哺乳奶嘴均需申报品名、用途、材质、品牌及规格或型号。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规范申报示例。
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和海关相关规定,进一步了解奶嘴进口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申报,将更加便利您的进出口业务。
进口清关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一、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定义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分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2017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所附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有源手术器械、无源手术器械等22个子目录,列举品名举例6万余个。
广州海关所属越秀海关关员正在监管进口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二、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在检验前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检验前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并由海关总署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要求进行预审。必要时,海关总署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国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海关总署作特殊处理。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实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海关商品编号9018章下的旧的医疗、外科、手术、牙科或兽医用的仪器或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旧医疗器械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禁止进口。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
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海口海关实施法定检验。
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三、问题解答
Q:如何确定其是否为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相关医疗器械如与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则不属于未注册医疗器械;如不一致,则不属于获准注册医疗器械。
Q:我司拟进口医疗器械用于科研测试,请问是否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产品可不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进口不需药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你公司要如实申报,海关对于申报为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进口医疗器械严格核查其真实用途,发现其违规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退运或销毁。
Q:我司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结构及组成附页”中产品零部件未标明具体规格型号信息,请问相关进口医疗器械零部件是否属于注册证涵盖范围?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对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标明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信息的,则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对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进行限定。零部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登载信息的,可属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涵盖范围。
Q:我司拟进口心脏起搏器,可以在广州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吗?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目前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海口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医疗器械定义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分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2017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所附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有源手术器械、无源手术器械等22个子目录,列举品名举例6万余个。
广州海关所属越秀海关关员正在监管进口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二、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在检验前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检验前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并由海关总署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要求进行预审。必要时,海关总署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国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海关总署作特殊处理。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实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海关商品编号9018章下的旧的医疗、外科、手术、牙科或兽医用的仪器或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旧医疗器械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禁止进口。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
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海口海关实施法定检验。
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三、问题解答
Q:如何确定其是否为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相关医疗器械如与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则不属于未注册医疗器械;如不一致,则不属于获准注册医疗器械。
Q:我司拟进口医疗器械用于科研测试,请问是否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产品可不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进口不需药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你公司要如实申报,海关对于申报为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进口医疗器械严格核查其真实用途,发现其违规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退运或销毁。
Q:我司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结构及组成附页”中产品零部件未标明具体规格型号信息,请问相关进口医疗器械零部件是否属于注册证涵盖范围?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对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标明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信息的,则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对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进行限定。零部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登载信息的,可属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涵盖范围。
Q:我司拟进口心脏起搏器,可以在广州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吗?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目前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海口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