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操作流程上,从下单到取件,再到清关和派送,东方联进出口公司都提供了一站式解决方案。客户只需通过简单的在线平台提交订单,便可实时跟踪包裹状态,享受门到门的便捷服务。此外,公司还提供专业的客服团队,随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处理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费用结构方面,东方联进出口公司坚持透明化定价,客户可根据不同的服务需求选择相应的快递方案。吉尔吉斯斯坦进口快递服务的价格因重量、体积、附加服务等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其性价比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
综上所述,东方联进出口公司的吉尔吉斯斯坦进口快递服务以其专业、高效、透明的优势,成为连接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的重要桥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能在此找到合适的物流方案,实现跨境贸易的无缝对接。
清关公司教你如何辨别进口食品真假
进口食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老百姓在享受国内高端进口食品的同时注意分辨真假,东方联清关公司支招看清进口食品,挑选适合的进口食品。
一、进口食品查产地
依据最新《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要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官方检测报告,通过网络、电商渠道购买进口食品要求商家提供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信息,未能提交建议不要购买。
二、看身份证-中文标签
进口食品国内收货人提前备案、中文标签审核,标签上用中文注明品名、产地、成份和包装厂代码,消费者可以依据这些信息以及总局网站公布的准入国家名单、生产商和流通商信息进行甄别,通过营养成份、配方等挑选适合自己的进口食品。
三、进口食品瞧外观
进口食品一般加工工艺良好,严格监管食品流通环节,一般生鲜水果的动植物检疫证书,预包装食品仔细察看中英文标签,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取产地及售价信息。
一、进口食品查产地
依据最新《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要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官方检测报告,通过网络、电商渠道购买进口食品要求商家提供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信息,未能提交建议不要购买。
二、看身份证-中文标签
进口食品国内收货人提前备案、中文标签审核,标签上用中文注明品名、产地、成份和包装厂代码,消费者可以依据这些信息以及总局网站公布的准入国家名单、生产商和流通商信息进行甄别,通过营养成份、配方等挑选适合自己的进口食品。
三、进口食品瞧外观
进口食品一般加工工艺良好,严格监管食品流通环节,一般生鲜水果的动植物检疫证书,预包装食品仔细察看中英文标签,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取产地及售价信息。
进口报关常见海关词解释
查验(检查
是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对货主申报的内容进行直接实际的核实和查对,除有特殊规定准予免验者外,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均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它为打击走私违法情事及为征税、统计提供实际监管依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单货相符
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时,经查验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相符。
单货不符
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时,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经核实不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不符。
放行
就是指对经过审单、查验、征税监管环节后已人备单货相符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签印放行的监管行为。
开验
海关在查验过程中。针对有些货物做细查细验时,进行内外包装开拆核实查证的行为。
开拆
海关在查验工作中,对需要重点查验的货物进行开箱拆包细验的监管行为
重封
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由于复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关封的行为称为“重新加封”,简称重封。
关封
用于海关内部联系、交接有关单证所使用的印有“海关关封”字样,可以加封的信封。
关锁
一种用于对海关监管货物加封的金属制一次性使用的长条形封锁。
纸封
用于加封小件海关监管物品的纸质封条。
海关封志
加封海关监管物品的纸封在施封时,注明具体海关的称谓及年、月、日的称为封志。
签印
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不同的作业环节的内容,海关在有关的单证及文件上加盖不同印章的行为。
骑缝章
为了保证海关监管货物留存单据的完整齐全以及核对有关单证,在单据交接处所加盖的印章。
签字
办理有关海关具体手续时,经海关关员认可后在有关单证上签名批注的行为。
结关
办结或暂时办结海关监管手续的行为。
行邮清关
是指对入境行李物品包裹征收行邮税的清关方式,因此又叫行邮税清关。
快件报关
是指以快件公司名义向海关递交快件报价单(KJ1,KJ2,KJ3类报关单等),以快件形式进行货物的通关方式。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是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是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全面管理的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
是国家管理进出口贸易通关证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审核签发,从92年起,进出口许可证上各项标注中英文对照、商品名称、编码和计量单位,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
是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对货主申报的内容进行直接实际的核实和查对,除有特殊规定准予免验者外,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均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它为打击走私违法情事及为征税、统计提供实际监管依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单货相符
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时,经查验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相符。
单货不符
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时,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经核实不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不符。
放行
就是指对经过审单、查验、征税监管环节后已人备单货相符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签印放行的监管行为。
开验
海关在查验过程中。针对有些货物做细查细验时,进行内外包装开拆核实查证的行为。
开拆
海关在查验工作中,对需要重点查验的货物进行开箱拆包细验的监管行为
重封
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由于复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关封的行为称为“重新加封”,简称重封。
关封
用于海关内部联系、交接有关单证所使用的印有“海关关封”字样,可以加封的信封。
关锁
一种用于对海关监管货物加封的金属制一次性使用的长条形封锁。
纸封
用于加封小件海关监管物品的纸质封条。
海关封志
加封海关监管物品的纸封在施封时,注明具体海关的称谓及年、月、日的称为封志。
签印
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不同的作业环节的内容,海关在有关的单证及文件上加盖不同印章的行为。
骑缝章
为了保证海关监管货物留存单据的完整齐全以及核对有关单证,在单据交接处所加盖的印章。
签字
办理有关海关具体手续时,经海关关员认可后在有关单证上签名批注的行为。
结关
办结或暂时办结海关监管手续的行为。
行邮清关
是指对入境行李物品包裹征收行邮税的清关方式,因此又叫行邮税清关。
快件报关
是指以快件公司名义向海关递交快件报价单(KJ1,KJ2,KJ3类报关单等),以快件形式进行货物的通关方式。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是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是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全面管理的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
是国家管理进出口贸易通关证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审核签发,从92年起,进出口许可证上各项标注中英文对照、商品名称、编码和计量单位,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
【食品进口清关】2016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
今年,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发布《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流程》,规范食品进口报关报检工作,以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建立健全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等有关配套制度,完善进口食品全过程监管体系,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一、进口商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相关规定及办理办法: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三、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四、检务审单及接受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五、检务计费、财务收费
计费人员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检验检疫费额,由财务部门收取费用。
六、签发通关单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七、施检部门接单
报检单及随附资料由检务部门转至施检部门。
八、查验、抽样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在海关放行后20天内,联系施检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落实施检事宜。业务科室对货物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抽样。
九、检验检疫及标签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包括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进行标签备案。
十、结果评定、出证
施检部门对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结合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拟制证稿,由检务部门复核发证。
1.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在取得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2.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并进行监督,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作退货处理的,当事人应提供货物已退运出境的证明材料,包括退货的报关单、出口退税核销单等;作销毁处理的,当事人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货物;作技术处理的,应提供经重新检验合格的证明。
十一、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相关规定及记录要求: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关于执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录入进口食品及流向记录相关信息的通知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本文摘自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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