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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专业团队精通各国海关法规及政策,能够为不同规模的企业量身定制清关方案,无论是个人护理品牌商,还是电商平台供应商,都能在我们这里找到最适合的货代服务。从文件审核、关税计算、到许可证申请,每一步我们都力求精准无误,确保货物顺利通关,避免任何不必要的延误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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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磋商七次 美对华进口商品继续保持10
是否还有人记得去年小毛发表过一篇有关于中美经贸多轮磋商加征关税延迟到2019年3月“中国2000亿美元产品出口美国加征关税推迟至明年3月2日”,好像时间已过,美国那边还没动静,这下可急坏了出口美国的贸易商们,这该怎么办呢?会不会到美国港口后又要突然说加收关税那就“over”咯。
3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2018年9月起加征关税的自华进口商品,不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继续保持10%,直至另行通知。
其实在3月1日前中美经贸已达成延后加征关税的协议,按去年计划如果今年3月1日前不能达成协议,特朗普会将现行关税从10%提高到25%。为了达成积极效果,从今年1月份以来,中美经贸团队的磋商密集展开,截至目前已进行了四轮磋商。
1月7日至9日,中美双方在北京举行经贸问题副部级磋商。双方积极落实两国元首重要共识,就共同关注的贸易问题和结构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细致的交流,增进了相互理解,为解决彼此关切问题奠定了基础。双方同意继续保持密切联系。
1月30日至31日,刘鹤带领中方团队与莱特希泽带领的美方团队在华盛顿举行经贸磋商。双方在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达成的重要共识指引下,讨论了贸易平衡、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非关税壁垒、服务业、农业、实施机制以及中方关切问题。双方牵头人重点就其中的贸易平衡、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机制等共同关心的议题以及中方关切问题进行了坦诚、具体、建设性的讨论,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
2月14至15日,刘鹤与莱特希泽、财政部长姆努钦在北京举行第六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双方认真落实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对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非关税壁垒、服务业、农业、贸易平衡、实施机制等共同关注的议题以及中方关切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双方就主要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就双边经贸问题谅解备忘录进行了具体磋商。双方表示,将根据两国元首确定的磋商期限抓紧工作,努力达成一致。
2月21日至24日,第七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中方多次表达立场,即中美经贸合作是互利共赢的,中美经贸关系不仅对中美重要,对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都非常重要。中美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双方都有积极的愿望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推进相关磋商。
总的来看,自中美贸易摩擦以来,双方的经贸磋商已达七次。
中美建交40年来,在经贸领域的共同利益远远大于分歧。2018年,中美两国货物贸易超过6300亿美元,双向投资累计超过2400亿美元。中美经贸合作已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利益交融的格局,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中美两国不断深化和发展经贸合作,是市场的选择、企业的选择。
【政策解读】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玉米植物检疫要
海关总署规定自2021年2月26日公告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玉米进口。具体内容如下:
一、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玉米(Zea mays L.),是指产自塞尔维亚,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二、允许的产地:塞尔维亚全境。
三、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玉米矮花叶病毒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2.甘蔗花叶病毒Sugarcane mosaic virus
3.小麦线条花叶病毒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
4.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Uyttenboogaart
5.粉呲虫Liposcelis bostrychophila
6.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
7.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L.
8.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L.
9.田蓟Cirsium arvense (L.)Scop.
10.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
11.刺苍耳Xanthium spinosum L.
12.意大利苍耳 Xanthium italicum Moretti
四、装运前要求
(1)生产要求。
塞尔维亚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以下简称“MAFWM”)应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开展监测调查,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采取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2)注册登记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玉米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MAFWM应提前向GACC提交出口商、仓储企业名单。
(3)加工储运要求。
MAFWM应监督企业在输华玉米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使其符合中国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4)产品要求。
输华玉米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特别是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5)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MAFWM应在玉米输华前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如果发现活的昆虫,应在出口前或者运输途中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maize from Serbia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Forestry and Water Manage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and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塞尔维亚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进境检验检疫
(1)检疫审批。
1.玉米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玉米应在GACC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2)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塞尔维亚输华玉米应在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上述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4)不符合情况处理。
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的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如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截获第四条以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GACC将暂停塞尔维亚相关注册登记企业、相关产区甚至所有产区玉米进口,直到GACC确认MAFWM已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一、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玉米(Zea mays L.),是指产自塞尔维亚,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二、允许的产地:塞尔维亚全境。
三、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玉米矮花叶病毒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2.甘蔗花叶病毒Sugarcane mosaic virus
3.小麦线条花叶病毒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
4.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Uyttenboogaart
5.粉呲虫Liposcelis bostrychophila
6.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
7.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L.
8.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L.
9.田蓟Cirsium arvense (L.)Scop.
10.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
11.刺苍耳Xanthium spinosum L.
12.意大利苍耳 Xanthium italicum Moretti
四、装运前要求
(1)生产要求。
塞尔维亚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以下简称“MAFWM”)应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开展监测调查,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采取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2)注册登记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玉米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MAFWM应提前向GACC提交出口商、仓储企业名单。
(3)加工储运要求。
MAFWM应监督企业在输华玉米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使其符合中国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4)产品要求。
输华玉米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特别是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5)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MAFWM应在玉米输华前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如果发现活的昆虫,应在出口前或者运输途中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maize from Serbia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Forestry and Water Manage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and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塞尔维亚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进境检验检疫
(1)检疫审批。
1.玉米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玉米应在GACC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2)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塞尔维亚输华玉米应在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上述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4)不符合情况处理。
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的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如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截获第四条以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GACC将暂停塞尔维亚相关注册登记企业、相关产区甚至所有产区玉米进口,直到GACC确认MAFWM已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且看清关公司如何规范申报要素标准的!
本期小编想和大家交流分享一下清关公司如何规范申报要素标准的,其实之前我觉得这规范申报其实没什么大问题,直至现在一直有部少进出口发货人及企业的制单经常出现问题?
就在昨天下午就有个企业人(也许是个同行)过来问问,“明明我们都报了呀,怎么就不规范了呢?”我只能告诉你:“在通关过程中的规范申报,不仅要求所有应税商品填报申报要素,还需要素填写的规范、准确,足够判断其商品的特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如何规范申报要素。
首先我们申报时应当一般应随附以下单证:
(1)合同;
(2)发票;
(3)装箱清单;
(4)载货清单(舱单);
(5)提(运)单;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7)进出口许可证件;
(8)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其下内容:
一、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二、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二)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三)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三、《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注解要求填报。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五、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六、《目录》中要求填写“中英文”的,应填写中文和英文。
七、“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八、“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九、“规格型号”要素应同时申报货品的“规格”及“型号”。规格,主要表示货品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则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品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型号,一般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反映货品性质等级等,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应用其他数据代替。
十、“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 /箱。
十一、“外观”要素主要指货品的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如品目3915废塑料的要素“外观”包含颜色、尺寸,对于尺寸范围较固定的,应申报尺寸范围;对于无法判断尺寸的,应填“不规则,无固定尺寸”。
十二、“材质”要素,应以不影响商品归类为前提进行具体申报。如塑料材质的货物应填写为“聚乙烯”、“PET”等,钢铁类应填写为“不锈钢”、“硅锰钢”等。
十三、“用途”要素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对于同时要求申报功能和用途的,用途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如果影响归类的,特别是机械、电器设备的零部件税号,不能仅注明“某某机器用”,应要求企业注明“某某机器的某某部位用”。
十四、“功能”要素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的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贴片式电感“功能”应填写“在交流电路中起阻流等作用”。
十五、“原理”要素指商品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基本规律,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归入90275000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理应填写“通过单色光照射到被测物上,检测被测物的消光度”。
十六、“适用车型”要素,应注明汽车品牌和型号,如“日产天籁2.3L小轿车用”,而不能简单填写为“小汽车用”;如多种车型通用,则应填写为“日产天籁2.3L等小轿车通用”。
十七、“技术指标”要素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如合模力×× 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十八、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 8%;丙烯92 %。
十九、48章纸张的“纤维种类及含量”、“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填写具体,如“机械方法制木纤维100%,硫酸盐化学制浆”、 “成条,甘油涂布,200克/平方米”。
二十、固体废物应结合总署2010年16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一、葡萄酒应结合总署2010年17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二、汽车零配件应结合总署2006年64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三、品目“2710”项下的成品油申报应结合总署2013年10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四、上述20-23项公告中,如果对品名及其他项目的申报要求能够在规格型号栏目中的规范申报要素中进行体现的话,则仅申报规范申报要素即可。如汽车零配件64号公告要求品名栏应申报“品名/品牌”,如规范申报要素已要求申报“品牌”,则品名栏可以不再申报。
千万别对小小的申报要素不以为然,若随意填报,要素混乱,很可能造成审核关员对商品的认知误解,降低了通关速度,甚至由于错报还对企业经营成本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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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下午就有个企业人(也许是个同行)过来问问,“明明我们都报了呀,怎么就不规范了呢?”我只能告诉你:“在通关过程中的规范申报,不仅要求所有应税商品填报申报要素,还需要素填写的规范、准确,足够判断其商品的特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如何规范申报要素。
首先我们申报时应当一般应随附以下单证:
(1)合同;
(2)发票;
(3)装箱清单;
(4)载货清单(舱单);
(5)提(运)单;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7)进出口许可证件;
(8)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其下内容:
一、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二、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二)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三)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三、《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注解要求填报。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五、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六、《目录》中要求填写“中英文”的,应填写中文和英文。
七、“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八、“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九、“规格型号”要素应同时申报货品的“规格”及“型号”。规格,主要表示货品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则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品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型号,一般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反映货品性质等级等,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应用其他数据代替。
十、“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 /箱。
十一、“外观”要素主要指货品的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如品目3915废塑料的要素“外观”包含颜色、尺寸,对于尺寸范围较固定的,应申报尺寸范围;对于无法判断尺寸的,应填“不规则,无固定尺寸”。
十二、“材质”要素,应以不影响商品归类为前提进行具体申报。如塑料材质的货物应填写为“聚乙烯”、“PET”等,钢铁类应填写为“不锈钢”、“硅锰钢”等。
十三、“用途”要素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对于同时要求申报功能和用途的,用途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如果影响归类的,特别是机械、电器设备的零部件税号,不能仅注明“某某机器用”,应要求企业注明“某某机器的某某部位用”。
十四、“功能”要素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的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贴片式电感“功能”应填写“在交流电路中起阻流等作用”。
十五、“原理”要素指商品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基本规律,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归入90275000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理应填写“通过单色光照射到被测物上,检测被测物的消光度”。
十六、“适用车型”要素,应注明汽车品牌和型号,如“日产天籁2.3L小轿车用”,而不能简单填写为“小汽车用”;如多种车型通用,则应填写为“日产天籁2.3L等小轿车通用”。
十七、“技术指标”要素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如合模力×× 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十八、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 8%;丙烯92 %。
十九、48章纸张的“纤维种类及含量”、“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填写具体,如“机械方法制木纤维100%,硫酸盐化学制浆”、 “成条,甘油涂布,200克/平方米”。
二十、固体废物应结合总署2010年16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一、葡萄酒应结合总署2010年17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二、汽车零配件应结合总署2006年64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三、品目“2710”项下的成品油申报应结合总署2013年10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四、上述20-23项公告中,如果对品名及其他项目的申报要求能够在规格型号栏目中的规范申报要素中进行体现的话,则仅申报规范申报要素即可。如汽车零配件64号公告要求品名栏应申报“品名/品牌”,如规范申报要素已要求申报“品牌”,则品名栏可以不再申报。
千万别对小小的申报要素不以为然,若随意填报,要素混乱,很可能造成审核关员对商品的认知误解,降低了通关速度,甚至由于错报还对企业经营成本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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