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标进出口公司,作为您身边的网络机顶盒进口清关专家,专注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货代服务。我们深知,在这个数字娱乐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机顶盒作为连接家庭与世界的重要桥梁,其市场需求日益增长。因此,我们致力于简化繁琐的进口流程,让优质的产品能够迅速且顺利地进入您的市场。
我们的服务涵盖了从海外供应商协调、货运预订、文件准备、到港清关、直至国内配送的每一个环节。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精通各国海关法规及政策,确保货物安全合规,避免任何潜在的清关障碍。我们利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实时追踪货物状态,让您随时随地掌握货物动态,做到心中有数。
选择派标物流,意味着选择了省心、放心。我们不仅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量身打造最优进口策略,还以透明的费用结构和极具竞争力的价格,帮助您有效控制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无论是初次尝试进口的新手,还是寻求长期合作伙伴的资深企业,派标进出口公司都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携手共赴数字娱乐产业的蓝海之旅。
泰国食品进口清关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饮食方面,国人也越来越多的倾向于使用进口食品,不是说国内食品不安全,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报关的商品经过海关查验、商检检疫,在安全、卫生方面有一定保障。据中国商检统计报告进口食品不合格批次二成以上,全部退港或销毁处理,进口食品存在较高风险。
一、进口企业需要掌握食品进出口政策,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加强监管、惩罚力度,进口企业做好产品进口之前的合规预审。除了要注意进口食品质量和合规添加物本身,还应该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规范标注等硬性要求,确保所有食品都有清晰合规的中文标签。
二、汇率变化影响进出口贸易,近期人民币波动尽量尝试用美元或其他币种做结算单位。、
三、加强进出口通关操作流程,申报前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等,了解进口食品生产日期、保持期、成份表、标签备案等工作。代理清关公司制定规范通关流程,预估清关时间。
四、商检查验是必不可少环节,做到如实申报,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海关对申报的内容提出疑问,代理清关公司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与沟通能力,快速、正确地解答海关的疑问,保证现场通关顺畅。
五、泰国大米、食用油进口清关一般需要配额;快件进口清关只适用小批量、低货值进口。
——派标进出口物流全球一站式进出口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
派标进出口物流可提供将货物从企业/工厂运至买家指定仓库的所有中间环节服务,具体包括本地拖车、报关、海运(整柜、散货或空运)、目的港清关、派送等。此外,根据不同贸易方式需求可做DDP/DDU/LDP, 专业外贸团队,集约化运作,为您节省更多。
食品清关:11月海关政策新预告!
第一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0号: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的公告
为促进港口物流业发展,规范海运口岸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的公告
第二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7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海关对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进一步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第三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第四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5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3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标准,根据我署2018年第127号公告,我署制定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3版,主要对进出境水空运运输工具申报报文中的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V1.3制定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变更表》。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3的公告
第五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8号: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海关归类工作的有序统一,将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处置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六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0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6年第25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第七条、海关总署 科技部公告2018年第153号: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科技部决定对《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第八、条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第九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6号:关于对社会公众提供海关统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社会公众获取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在定期公布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的统计项目。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进口清关单证不一致怎么办?
我们(东方联清关公司)在操作进出口单证物流中,经常会提到一个关键词“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其中意思是说国外厂商所提供的所有单据都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
如何做到单证一致的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目前非常普遍,因此,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单证一致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
要做到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保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甚至文字措词等都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或者合同和确认函电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也必须以信用证为准,因此,如果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货物不符,因银行无从知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实际货物无误而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需承担责任,开证申请人即可据此拒绝赎单付款。
单证一致的前提是要求提交的各种单据、内容和分数要和进出口货物的如实相符,而且每份单据的相关内容要做到相符,而不是这里描述是这样的,哪里描述是那样的,那样就是明显的单证不相符。此外由提交人提交的相关单据及说明都必须和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银行方面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单证一致实例分析
下面的这个案例就反映了单证有不符点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实: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大约50 000码”,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 (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求付款。银行审查 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
1、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50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
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50 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 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显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 r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慨”‘钓”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 000~45 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说明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总结:我们在制作单证一致的适合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严格保持一致,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单证不一致后又不知道如何正确的解决可联系东方联清关公司(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或在线咨询我们客服。
如何做到单证一致的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目前非常普遍,因此,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单证一致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
要做到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保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甚至文字措词等都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或者合同和确认函电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也必须以信用证为准,因此,如果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货物不符,因银行无从知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实际货物无误而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需承担责任,开证申请人即可据此拒绝赎单付款。
单证一致的前提是要求提交的各种单据、内容和分数要和进出口货物的如实相符,而且每份单据的相关内容要做到相符,而不是这里描述是这样的,哪里描述是那样的,那样就是明显的单证不相符。此外由提交人提交的相关单据及说明都必须和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银行方面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单证一致实例分析
下面的这个案例就反映了单证有不符点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实: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大约50 000码”,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 (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求付款。银行审查 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
1、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50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
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50 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 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显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 r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慨”‘钓”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 000~45 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说明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总结:我们在制作单证一致的适合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严格保持一致,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单证不一致后又不知道如何正确的解决可联系东方联清关公司(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或在线咨询我们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