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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进口

希腊进口快递(希腊进口快递代理公司)

希腊进口快递


在全球化贸易的今天,东方联进出口公司凭借其专业的服务和高效的操作流程,成为连接中国与希腊的重要桥梁。特别是其希腊进口快递服务,以其快捷、安全的特点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
这项服务的核心优势在于速度与可靠性的结合。客户只需通过简单的手续提交货物信息,便能够启动快速清关流程,大大缩短了传统物流的时间成本。同时,东方联进出口公司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确保每一件货物都能实时追踪,安全性得到了有效保障。
此外,希腊进口快递还提供了包括门到门服务、保险代理等一系列增值服务,全方位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无论是小型企业还是大型跨国公司,都能从这项服务中获得便捷和安心。
在数字上,东方联进出口公司的准时率高达98%,客户满意度持续攀升。这些亮眼的数据背后,是公司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提升员工专业素养的结果。
东方联进出口的希腊进口快递服务不仅为中希两国的贸易往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为全球供应链管理树立了新的标杆。未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东方联进出口公司定将继续扮演着重要角色,推动全球贸易的繁荣发展。

 

肉类进口如何办理《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近年来我国对进口肉类消费持续增长,从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美国、加拿大等国进口大量肉类产品,去年进口肉类高达515万多吨。进口肉类快速增长品质不合格、标签不合格、货证不符等问题大量出现,给进口肉类清关带来一定困扰,如何办理肉类进口报关手续?东方联清关公司专注肉类进口报关,熟悉肉类进口监管要求,代办《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范申报保障肉类通关顺畅。

一、境外供应商备案审批
进口肉类易携带高风险疫情、疫病流入国内,要求肉类生产、加工企业国内备案,符合评估要求公布企业 注册号,进口品种与CIQ代码、HS编码对照规范申报,提供卫生证书、官方检测报告才能进口办理清关手续。



二、国内收货人备案制度
1.进口肉类收货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经营范围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进口、生产、代理等;
2.设立食品安全员,熟悉进口肉类法规,有效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具备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渠道,保存进口、销售记录;
3.企业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东方联引导企业重视海关诚信,合理争取通关便利。

三、进口备案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进出口权、自理报检登记、报关登记;
2.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进口和销售记录、产品追溯、不合格召回制度等;
3.食品安全员证明材料、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4.诚信经营安全承诺书、年度进口计划、近3年进口和销售记录。



四、申办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做好进口肉类备案、年审,根据年审情况对收货人备案名单进行调整;
2.开通电子密钥提交申请表;
3.申请进口产品为冷冻、冰鲜的屠宰动物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产品种类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目录》内;
4.同一品种、产地、运输方式 、指定口岸清关/查验场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可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

进口红酒清关如何节省进口成本
 
一般贸易进口红酒依法纳税,配合海关查验,进口风险最小,专业清关公司规范清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站在客户立场减少进口费用。看看东方联进出口物流如何为客户节省进口成本?



一、进口红酒运输
进口红酒经海运为主,一般由供应商负责做好隔热、加固,避免高温震动影响进口红酒品质。东方联清关公司在港口接货或香港接货,安排中港运输挑选国内适当的港口负责清关。同时为企业申请进口备案、标签审核,整理完整进口资料货到申报,避免缺少单证影响进口红酒申报而产生额外费用。

二、进口红酒关税
进口红酒如实申报价格,海关系统有当前进口红酒审价数据,企业千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过低申报少交税,海关审价耽误时间反而得不偿失。东方联清关公司熟悉各大港口通关流程,广泛海关人脉合理为企业争取关税优惠。



三、进口红酒查验
1.配合海关查验货物,灵活处理查验疑难。东方联规范申报减少申报出错机率,积累海关诚信减少查验机率享受通关便利;
2.商检抽样化验,出具检验检疫报告一般要15个工作日,东方联向商检申请先提货,待领取卫生证书再销售,减少码头仓储费用,让进口红酒清关更顺畅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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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清关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一、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定义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分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2017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所附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有源手术器械、无源手术器械等22个子目录,列举品名举例6万余个。


广州海关所属越秀海关关员正在监管进口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二、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在检验前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检验前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并由海关总署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要求进行预审。必要时,海关总署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国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海关总署作特殊处理。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实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海关商品编号9018章下的旧的医疗、外科、手术、牙科或兽医用的仪器或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旧医疗器械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禁止进口。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

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海口海关实施法定检验。

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三、问题解答
Q:如何确定其是否为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相关医疗器械如与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则不属于未注册医疗器械;如不一致,则不属于获准注册医疗器械。
Q:我司拟进口医疗器械用于科研测试,请问是否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产品可不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进口不需药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你公司要如实申报,海关对于申报为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进口医疗器械严格核查其真实用途,发现其违规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退运或销毁。
Q:我司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结构及组成附页”中产品零部件未标明具体规格型号信息,请问相关进口医疗器械零部件是否属于注册证涵盖范围?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对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标明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信息的,则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对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进行限定。零部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登载信息的,可属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涵盖范围。
Q:我司拟进口心脏起搏器,可以在广州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吗?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目前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海口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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